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其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限额核定标准比照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适用于设在实验区享受税收优惠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在实验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在实验区的机构、场所。
现将获得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三年内有效。
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按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对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其按规定进行鉴定。
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持续更新助企纾困政策“电子明白卡”,强化民营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截至目前,共计上传涉企政策信息1461条,动态更新政策342条。
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山西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确定。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利用现代化手段,持续优化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等各类网办系统,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各项政策提供信息化、便利化支撑,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全面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会,我局将积极辅导建筑企业顺势而上,规范企业管理,精准应用税收政策,促使企业健康蓬勃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税收数据显示,2022年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开票销售收入9785.7亿元,同比增长13.7%;入库税收158亿元,同比增长17.8%,数字经济的发展活力不断迸发。
各级税务机关推行“百分百覆盖+点对点滴灌”宣传辅导机制,开展税收宣传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万名税干访万企活动等,立体化、全方位、多轮次实施税费政策大宣传、大辅导,确保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可以与办税人员双向添加。一方发起添加后,另一方通过自然人业务入口登录确认授权,实现人企关联关系绑定后,方可办理企业税费业务。
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3月和9月各开展1次,申请人可在此期间提交相关资料,截止日期分别为当月月末。
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浙江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确定。
经核实,世界宣明会-中国基金有限公司(香港)陕西代表处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现撤销其免税优惠资格,特此通知。
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坚持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待遇政策科学合理、基金运行稳健可持续的医保管理机制,实现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待遇水平与缴费标准相挂钩。
落实落细国家和省关于降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畅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持续推动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推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房屋租金等成本。
充分挖掘市场监管文化中“万事有度”、“规矩方圆”等体现规矩意识、标准底线的廉洁文化元素,有效发挥市场监管文化长廊作用,扩大社会开放,实现以文化人。
全省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的政策在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组织省企业上云供给资源池服务商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集群的具体需求,推出104款免费或优惠的云产品和云服务,87项抗疫数字化应用产品,为我省4万余家企业提供了帮扶服务。
人才随迁子女需在我省板栗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确保应入尽入。
为更好地加强车船税税源管理,减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的无序竞争,切实维护我省车船税税收秩序,营造公平、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避免我省收入不必要的流失,我们拟在下一步财政体制改革工作中,研究建立车船税省级调控机制,从体制机制源头上遏制跨地引税现象发生。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各师市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继续按照国家、兵团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如果您在使用电子税务局过程中遇到无法登录的情况,或对电子税务局升级变化内容存在疑问,您可以查看附件用户手册和常见问题问答,关注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或通过在线咨询、办税服务厅咨询。
本次获得免税资格有效期5年,各组织在免税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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