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大局稳定。今年高校毕业生人数再创新高,促进就业任务更加繁重,必须高度重视。为更好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现就做好相关就业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参保职工在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病种收付费结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由80%提高至83%,退休职工由85%提高至88%;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病种收付费结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由70%提高至73%,退休职工由75%提高至78%。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2年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文件废止执行。
现将赣江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3063元/月,赣江新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021元/月。
中奖者无法前往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兑奖的,可作出书面说明并授权委托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奖者授权委托书(含不能自行兑奖说明)、中奖者身份证原件及其他兑奖所需资料办理。
各区要进一步深化落实包联服务机制,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工地活动,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在劳动合同签订、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开展精准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为单位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存在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各涉农区政府要结合本区实际,加强与市级层面出台的金融、财税、产业等政策联动配合,提高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效率,强化涉农融资配套措施保障,支持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期限的通告》(2019年第8号)已不再适用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有效期截止2022年6月30日。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数值。对于跨年度的工程,按照各年度工程施工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造价核定扣除标准,求和后的加权工程造价标准作为适用标准。
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6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2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取消职工医保一档参保人个人0.5%的缴费,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自然人代开以上第(一)项业务范围的发票时,代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自然人代开以上第(二)项业务范围的发票时,代征增值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印花税,以按季征收为主,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印花税,实行按次计征,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鹰潭市202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5575元为计算标准,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567元/月,将我市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56元/月,自2022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编制公布各级清单。各市、县(区)要严格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梳理认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并公布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间接融资方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银税互动、银商合作等业务模式,持续增加信贷投放。鼓励企业采取电子保函的方式缴纳保证金,提高融资便利性。
针对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隐私协议要求、移动智能终端个人信息保护、应用商店 App 个人信息处理规范审核、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SDK 安全指南、利用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规范等重点热点领域,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指导App运营者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可以自主决定歇业,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歇业备案。
个人消费者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通过“粤税通”“粤省事”和“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登记参与活动的发票信息,于2022年7月1日起集中开展一次性即时开奖。
在我省境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100%部分),分别由总机构、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与各级财政分享。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期申报印花税(不含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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