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落实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政策,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查账征收是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征收方式。不能查账征收而采用核定征收的,应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以下方法和顺序依次进行核定。
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承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实现包括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公示和证书管理、培训评估、线上培训资源等信息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请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纳义务人按照通知要求,依据相关部门核定的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享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示制度和承诺制度。补贴申请对象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履行劳动合同各项规定、承担违规申请享受补贴相应处理处罚等内容做出承诺,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专项检查。
对2019年4月10日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予以废止。
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银川市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获得2021-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3年,即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本办法所称车辆、船舶,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规定,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31家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告,具体名单如下。
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我省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第二批名单予以公告,具体名单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的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办学许可、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劳动派遣经营许可等4项行政许可涉及的3类许可证书,全面启用电子证照,原则上不再制发纸质证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规定,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10家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告。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及缴纳税收,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 20号)有关要求,现将 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依法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收政策,规范经营主体纳税行为。
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手续;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出口的,可以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被征地人员向所在村(居)委会申请身份确认,村(居)委会汇总初审公示,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核定后,由村(居)委会录入被征地人员信息库(以下称信息库)。信息库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和维护。
管理人未能接管完整的房屋交易资料,购房人经法院确权或管理人核查确认并加盖管理人印章的,可以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惠企政策,发挥工会组织引领职工与企业共克时艰的作用,市总工会决定加大服务职工、扶持基层的力度,继续执行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为减少交叉感染风险,提倡“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遇有申报缴纳方面的问题可通过江苏税务门户网站、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政策规定,也可咨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落实落细支持REITs等盘活存量资产有关税收政策,靠前服务、加强指导,帮助重点项目实现资产盘活。对实施资产证券化、REITs的原始权益人,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我省项目建设的,比照首发上市给予奖补。
2011年1月27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请继续按照执行。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退税减税降费等优惠政策,为老字号企业配备首席税务服务官,提供“一户一策”“一户一档”精准服务。
支持设计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设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评价备案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设计企业,对其研发费用按照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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