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意见中“惠民保”是指政府部门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市场充分运作、群众自愿参保,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保险责任并自负盈亏,不具有理财投资性质的惠民型商业医疗保险。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自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时废止。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后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前及时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由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恰逢法定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2022年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2023年1月3日。
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建立完善差别化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施差别价格、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
推动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打包办”“提速办”。加力推广“人社惠农贷”,为农民工就业创业提供金融支持。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提高执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我会根据执业质量检查真实、典型案例,组织编写了《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典型案例》(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引以为戒。
个人在韶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计算时,低于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的,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计算;高于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高标准的,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高标准计算。
在个人窗口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完善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成都东部新区城镇、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成都东部新区土地划分为一至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至8元。土地具体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详见附件。
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按规定备案、提交虚假备案材料或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支持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发挥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功能,促进有序健康发展。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和实施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
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进一步做好住院待遇保障,健全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和门诊特定病种政策,提高保障水平。优化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
《收费目录》归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每年对各地落实省级统筹情况进行评估,加强对各地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责任分担、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的监督。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聚焦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督促指导力度。
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优化税务注销等程序,提升企业注销登记便利度;完善交易、纳税等相关平台,进一步优化涉企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与水电气联动过户的业务流程。
2023年底前,聚焦群众需求,拓展一次办服务事项范围,精简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逐步将人社系统内的工伤保险待遇补差、失业保险金停发、解除劳动用工备案等纳入一次办服务事项。鼓励各市创新工作思路,相关服务事项可先期试点,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本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或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落实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等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指挥棒作用,通过杠杆效应撬动企业资金。每年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国有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原创成果突破,把研发投入、重大原创科技攻关纳入省出资监管企业考核评价体系。
通过“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掌上办税-办税预约、厦门税务门户网站首页-办税预约、厦门税务APP-服务-预约办税等渠道,查看排队等候情况,提前做好预约、按时上门,减少等候时间。
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行使居民医保管理职能。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居民医保具体筹资及待遇等政策,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动态调整。
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确需转移的,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退补。
主管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具备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财税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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