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部门要紧扣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环节,创新工作理念和机制措施,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打破地域限制,优化办理流程,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措施“应用尽用”,探索推出更多与企业发展、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按本通知规定发放的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和区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其中区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市级财政先行列支,次年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上解。
冷链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出台支持城市配送冷藏车便利通行政策。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合同能源管理等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1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2月26日(星期一)。对受疫情影响12月26日前无法按月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起,通过在线开具方式使用非税系统的执收单位不再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系统对接方式使用非税系统的执收单位要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加快完成业务系统升级改造。
本办法所称税费共治关联单位,是指在公共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活动中与税费共治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包括金融、保险、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涉税涉费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督促会计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参加继续教育,提升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6590元。
统筹省级节能减排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支持力度。严格落实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2〕131号)不再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后申请。
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自贸港内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非居民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从业人数是指自贸港内机构、场所的从业人数。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31日12:00至2023年1月5日6:00,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系统、手机税税通APP社保费模块、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自然人社保业务各经办银行柜台(含各经办银行线上办理渠道)等社保费业务办理渠道,全面暂停办理自然人的社会保险费所有缴费、查询业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东府函〔2017〕213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通知》进一步扩大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均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安排精干力量,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为进一步优化办理破产工作机制流程,规范破产财产解除查封、移送、处置等工作,提升办理破产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办理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参保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2022年11月30日在保的在职职工为申报对象,由参保单位按职工本人2021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优化办理流程和相关环节衔接,深入推进事项集成化办理,打造我省政务服务升级版,提升全省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将我市用人单位2022年11月费款所属期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从2022年11月30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在延长缴费的征收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本公告适用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规定的纳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有关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推进区域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工作安排,西部大开发区域12个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联合编制了《西部大开发区域办税缴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现予以发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湛江市天柱慈善促进会等18家单位2021年—2022年起取得湛江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提交《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2)、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等,具体报送资料请按照附件3中规定要求执行。
自2022年9月1日起,对于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线上查验到个人股权转让行为相关完税凭证信息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查验到信息或信息异常的,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告知申请人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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