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的,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缴纳。除自然人代开发票外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通过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创新发展。落实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普惠和专项税收政策。
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对整体迁入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积极创建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印发<汕尾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汕财法〔2017〕9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贵州省办税人员纳税缴费信用积分指标和积分方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经研究,《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清远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的通知》(清府函〔2017〕473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即纳税人在2023年1月份申报期申报的税(费)种可以选择综合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同时废止。
为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理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目前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查找是否存在没有文件依据或文件依据已失效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货币形式的资产管理,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改)中的“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的规定予以废止。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稳定市场主体的政策预期,决定继续维持成都市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政策不变。
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的,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缴纳。除自然人代开发票外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进一步加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实施力度。加快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推动实现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
为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高效“办好一件事”实际需求,全面提升集成式政务服务能力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经研究,决定按如下办法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即2005年12月29日前由原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特等每年25660元、一等每年20080元、二等甲级每年10040元、二等乙级每年7810元、三等甲级每年6700元、三等乙级每年558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适时调整责任分担办法。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失业保险制度调整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责任分担办法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可适时进行调整。
逐步统一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支持离休干部等特殊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结算,各地可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基础上合理配置,确保相关待遇不下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企业就近办事,不断改善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将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的“集体合同备案”、“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三个政务事项下放至企业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办理。
经市政府同意,从2022年7月1日起,市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在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事项备案的具体办理,以及对相应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应与会计人员从事的会计实务工作和形成的会计信息质量直接相关,与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提供的佐证材料直接相关。
现将2022年度经确认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以上非营利组织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请各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在其免税资格有效期内,对其当年符合下列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评审,现将浙江省(不含宁波)第三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同时废止。
从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021年度加权平均工资的300%;经国家同意,2022年我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21年标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养老保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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