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由业户提出书面申请,各基层局专管员依据第一条规定审查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查认定表》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认定表》,报送各基层局个体税政科或税政科审批。
在《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的“六、其它收入”项下增设“其中:清理中央烟酒专项收入”一项,以反映税务部门清理企业欠交中央烟酒专项收入的入库情况。
我市新的"外运证"随后印制下发,届时旧"外运证"停止使用。
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2号)附件所列天津市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经批准可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享受返还50%的照顾。
由于印刷专用发票所需原材料价格猛涨,押运费用增加及废票损失较大等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精神,省局对专用发票的结算价格作了调整,调整后与各市的结算价格见附件二。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乡信用社税前列支计税工资标准按“年人平均数”掌握。即:企业实际发放数不足计税工资标准的按计税工资标准列支;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对其超过部分应调增企业计税利润。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143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94]财农税字第7号,根据《北京市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帐簿和发票管理等规定发生本规定所列举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均适用本规定。
电话初装费是邮电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而收取的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税目注释》解释的有关规定,电话初装费,应按“邮电通信业”的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市、区(四个城区除外,下同)、县财政局(农业税征收管理所或农财科),乡、镇财政所中定编并在岗的专职农业税收工作人员。
对现有科协系统的科技服务机构所取得的技转让相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之以下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部分照章征税。
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一)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各市在审定时,应从本地的实际出发,由地方税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建设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施工企业在工程价款之外向发包方收取费用,如索赔款、征地包干费等,属计征营业税的价外费用,依据营业税有关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营业税额。
对"证明单"的使用、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一级对一级负责。对"可酌情放宽"每次使用"证明单"数量的单位,各地要严格掌握尺度并制订有效的管理措施,特别是坚持定期核销制度,以确保"证明单"的安全使用。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四川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内容附事)。对经常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发给代扣代缴责任书,明确代扣责任。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兴办各类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现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国有企业情况特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新的企业所得税制运行以来,我市在实际征收管理中遇到的一些具体政策业务问题,基本上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陆续下发的一些文件中作了明确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再作如下明确,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06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用适当方法自行修正。法制部门应当及时检查修正情况。
关于对出口企业销售给外高桥保税区内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保税区外开展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料件的退税,一律暂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75号文和上海海关办公室、国家税务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沪关办通[1991]210号文的规定办理。
为严肃税收法纪,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有利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适应建立“三位一体”征管新格局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迅速在全省组织征收工作,根据《条例》、《细则》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申报后要认真审核销售价格、数量、金额,准确核实适用零税率销售金额无误后,报区(县)国家税务局代市局审批,并报送市局一份“销售汽柴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审批表”备案。
关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减免,在国务院尚未作出修改教育费附加征收规定和本市尚未作出修改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办法前,可比照本函第一条城建税的减免办法的口径予以减免,以后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办。
5月1日起,主管分局可给持有《登记证》的企业发放《证明单》,并按规定建立领用、核销制度。对还未办理认定《登记证》的企业,除不能发给《证明单》外,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并按《征管法》第37条予以处罚。
对邮电局收取的邮电建设费等附加费用、无论帐务上如何处理,均应全额并入邮电业务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就地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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