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信用+风险”为基础,以税收大数据为依托,通过指标监控、数据赋能,以执法服务监管“一体式”、“一户式”管理机制等为支撑,构建留抵退税一体化风险防控机制。
各地要落实国家关于住房租赁有关税费政策,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强税收政策宣传,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强化监管。利用产业园区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和税务领域营商环境,大力推进“不动产登记+税务”的线上“一窗办理”,方便企业群众办理存量房地产转移登记业务,现就该业务全面推行全程网上办理事宜通告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部署,山西省各项社会保险费目前均已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指导帮助广大社会保险费缴费人知悉业务场景,了解业务流程,掌握办理要素,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体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组织编制了《社会保险费缴费操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鲁政发〔202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在落实制造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基础上,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进行数据测算,调度全市各级财政可退税库款,及时分配拨付退税专项资金,确保留抵退税扩围政策有效落实。
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减税降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等系列措施政策。
2022年2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关于请梳理汇总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执行问题的函》要求,配合省发改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提出了将支持我省锰渣综合利用作为新版目录的政策建议,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工作部署要求,实现我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与电子缴款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推广使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为方便我省缴费人了解社会保险费缴费事项流程、使用线上、线下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查询相关信息,特发布《山东省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事项清单》《山东省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操作指南》《山东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事项清单》和《山东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操作指南》供广大缴费人查阅参考。
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已缴纳入库的,可申请办理退税并延续缓缴。
根据5月2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全力做好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工作,帮扶市场主体纾困、稳岗,现就提高我区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工作的 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保障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顺利开展,全面提升我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有关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情形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 《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工程造价,并据以计算扣除成本。
近年来,我厅积极贯彻国家和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战略部署,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业资格认可,促进人才便利执业。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迈入新的历史阶段,面对新机遇、新挑战,人才工作是重中之重。我们十分赞同和支持您所提建议,并将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吸纳,积极推进。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4·29”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按照《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自即日起组织开展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安排部署,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因素影响,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推动中小微企业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个人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由1000元调整为1500元,夫妻每月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由2000元调整为3000元。
网点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为缴费费率计算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根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适时浮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精神,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鼓励各地积极出台扶持政策,培育更多上市公司,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上市公司募投项目落地服务力度,引导上市公司深耕本土,调整优化项目布局,将注册地作为主要缴税地。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发挥综合保税区功能作用,用好综合保税区保税、免税、退税政策,推动昆明、红河综合保税区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实质合作,促进内外贸体制机制对接和一体化发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对接落实国家、省稳增长、助企纾困等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做好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工作,全力以赴稳住经济基本盘,根据国家、省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落实2022年省政府出台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与文旅企业协商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以及四川省扎实稳住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实现“双过半”和全年目标任务,结合凉山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将交易单元使用费收费标准由原每个交易单元每年4.5万元下调至每个交易单元每年3万元,计费期间、减免政策和计算方式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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