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1号《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22/32962.html

1994-08-24

北京市法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55号《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56/32963.html

1994-08-24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d3/32966.html

1994-08-24

北京市法规

以后年度,对享受先征后退及免征增值税、免征营业税的校办企业,每年需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具体时间另行发文规定。对不符合校办企业条件或没有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回已减免税款。

https://www.shui5.cn/article/8b/32967.html

1994-08-24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1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与市农行协商,本市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的管理费自1994年1月起按信用社各项业务收入的2.5%提取。

https://www.shui5.cn/article/98/32960.html

1994-08-23

北京市法规

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改为企业前,在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这次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增发离退休金的办法增发离退休金;转为企业后办理离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增发离退休金的办法增发离退休金。

https://www.shui5.cn/article/49/32959.html

1994-08-22

北京市法规

为了加强我市律师业的行业管理,促进我市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京地税检[1994]53号《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有关纳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本市各律师事务所自1995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北京市律师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律师业专用发票”),现将使用“律师业专用发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https://www.shui5.cn/article/4f/155810.html

1994-08-20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83号《关于从事交通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88号《关于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企业认定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以及国税函发[1994]389号《关于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安装调试业务范围认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ab/32956.html

1994-08-18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90/32957.html

1994-08-18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c8/32954.html

1994-08-17

北京市法规

根据我局沪财会[1990]60号文转发财政部(90)财会字第009号《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精神,现结合本市几年来的实践情况,特制定《上海市会计证管理试行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单位,并遵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34/151392.html

1994-08-17

上海市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投保单位收到市保险公司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本单位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0b/162436.html

1994-08-17

上海市法规

现将财政部[94]财工字第78号《关于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c5/32951.html

1994-08-16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第四、六、十条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b5/32952.html

1994-08-16

北京市法规

黄金生产企业要按月向市黄金公司报告黄金生产、交售情况。对黄金交售量明显少于生产量的企业,银行可视情况,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其黄金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税务部门可以取消对其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https://www.shui5.cn/article/54/32953.html

1994-08-16

北京市法规

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月计税工资标准在500元/人额度内由各市、地、县税务局商财政局确定,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备案。个别地区确需高于上述限额的,应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商省财政厅转报审定。

https://www.shui5.cn/article/64/169851.html

1994-08-16

浙江省法规

执行沪税外[1994]71号通知第五条规定中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仅限于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由市高新技术认定办公室认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

https://www.shui5.cn/article/cc/161813.html

1994-08-13

上海市法规

凡在几个国家或地区担任常驻代表,不论派遣单位是按其任职情况分别支付工资、薪金,还是只领取一份工资薪金的,应就其全部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的时间申报缴纳个人所的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b6/160369.html

1994-08-13

上海市法规

市税务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3年12月31日联合下发了京税三字[1993]862号《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后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发布贯彻前,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有关税收问题做了具体规定,据了解目前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https://www.shui5.cn/article/7a/32949.html

1994-08-12

北京市法规

你局榕税政二[1994]223号请示悉。关于企业经营者工资税前扣除问题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经营者工资应并入整个企业工资总额,按企业所适用的工效挂钩办法或计税工资、提成工资办法,给予税前扣除。

https://www.shui5.cn/article/bf/152362.html

1994-08-12

福建省法规

为了更好地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31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局。

https://www.shui5.cn/article/01/32974.html

1994-08-11

北京市法规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7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转发给你们。企业按文件规定标准上缴的失业保险费,可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https://www.shui5.cn/article/17/32947.html

1994-08-10

北京市法规

年终时再根据投资方所出资的比例,由省级以下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持有关手续和证明,到省财政厅进行结算,确定应返还的数额。

https://www.shui5.cn/article/21/155366.html

1994-08-10

黑龙江法规

区外企业单位到我区独办或联办企业,对其外来投资方所获利润,可从获利之年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其中投资开发能源、交通以及到我区49个贫困县开展的经济联合项目,对其外来方所获利润,5年内给予头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https://www.shui5.cn/article/3d/145864.html

1994-08-10

广西法规

我省“益羊”、“坪岚’’两地方铁路运营收入实现的营业税,应分别由山东省地方铁路局青州临管处和岚山临管处在其各自的所在地缴纳。考虑到本年度1-6月份“益羊”、“坪岚”两铁路运营收入的营业税已在省地方铁路局所在地征收入库的实际情况,其纳税地点的调整可自本年度7月1日起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3d/32946.html

1994-08-09

山东省法规

对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应有专人保管,不得为其他企业虚开代开。如有虚开代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清缴已返还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https://www.shui5.cn/article/f7/154454.html

1994-08-09

浙江省法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的规定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本市的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退还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f6/146253.html

1994-08-09

上海市法规

申报表第1栏,根据损益表中营业收入加递延收益填写,按照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申报表2栏销售折扣与折让,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应单独反映,并根据损益表中销售折扣与折让填写;3栏根据营业成本加进货费用填写;6栏根据营业毛利填写;13栏改为“销售费用”,并根据损益表中销售费用填写。

https://www.shui5.cn/article/0d/152833.html

1994-08-09

湖南省法规

内称:“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https://www.shui5.cn/article/e9/161572.html

1994-08-09

上海市法规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