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企业新购置的计量器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山东全省范围内施行统一的《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相较《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1年第2号发布),本次发布《裁量基准》主要有以下变化:
通过当地金融便民服务点的农业银行(惠农通)、建设银行(裕农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农金通)缴纳。
选择适用“两免”即办制办理的,在纳税人提供规定信息后,税务机关通过“河北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平台”即时查验证明信息是否符合办理涉税业务有关规定。
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主要针对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由原4%、6%,下调至3%、4%。本次调整后,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规范,各地不再自行上下浮动调整。
2016年4月1日起,广州市对辖区内企业免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2018年7月1日起,广州市免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穗发改〔2018〕525号)。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补齐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延长至2023年底,企业可以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45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44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1件。现将废止和失效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需持身份证及本人户口本等户籍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部门或指定渠道办理参保登记。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需先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停保后再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1-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全市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奖金由省级财政专项安排,归获奖单位或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促进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会计人员聘用、使用制度与职称制度相衔接,引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要求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的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公告2020年度-2022年度(第四批)和2021年度-2023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项目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接受省财政厅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规定开展的检查评价,应当如实提供工作底稿、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较大损失是指净损失额超过遭受较大损失上月末资产总额20%的。净损失额为财产直接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补偿和补助后的净损失。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享受困难减免:(一)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接续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国家减税降费重大决策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我省经济稳进提质的重要手段。
指引共分为 10 篇,分别为增值税篇、企业所得税篇、个人所得税篇、房产税篇、城镇土地使用税篇、土地增值税篇、契税篇、印花税篇、城市维护建设税篇、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篇,可作为城市更新过程中相关主体办理涉税涉费事宜的政策参考。
本次集中缴费期批扣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20日,采取银行扣款方式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应将应缴费额及时足额存入已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的账户中,并关注扣款情况。此方式仅适用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和亏损额,均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准。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会计报表中各项收入之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贯彻《深化数据赋能建设“无证明之省”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2〕50号)要求,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拓展电子证照证明应用和服务领域,推动服务事项“无证明”办理,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第一批电子证照证明“用证”事项清单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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