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物用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1990年12月31日前,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出版发行单位同一类征订凭证贴花次数频繁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仍按规定贴花完税,不得汇总缴纳。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版发行单位应税凭证的管理,建立必要的手续制度。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文中第三条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有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有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属于本系统内的可由纳税单位代缴土地使用税;本系统外的仍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这里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如果企业在租用房管部门公房周围的空地上建造房屋或建筑物后,土地管理部门已将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划归企业所有的,则应由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层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对城镇内(包括工矿区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由各市、地区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解释,目前下放一部分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权限尚未确定,各地先对减免税金额较大的企业上报国家税务局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小的企业,暂由各地确定缓征,待明确减免税权限后再作处理。望你们按土地使用税的立法精神,严格控制减免税。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共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凡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营业执照》正本都应按规定贴花。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免贴印花。
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房产权已归还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按房管部门规定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租金的,对这类房屋用地可给予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房主按目前市价收取租金的,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周围占地,一部分用于居住,一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房屋及周围的全部用地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照上述原则规定(包括出租房屋)办理。
关于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因占地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我局批给予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第字[1989]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本市原有两个盐场以改作养殖对虾等农副业用地,又在土地使用税非开征地区,暂不涉及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今后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地区内新办的盐场,按次规定办理。
免税范围内的私房产权人名册由各区县房管局负责向本区县税务局提供;各区县税务局因工作需要,向区县房管部门了解征税范围内私房主出租房屋的有关情况时,各区县房管局、各房管所要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
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地字[1989]139号《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上海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需填制《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申请表》逐级审批、汇总上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处理。申请表一式五份,其中企业、二级公司、主管局(总公司)、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各一份。
需要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应如实填报《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市县税务局逐户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直报省局一式两份。表内各项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应用钢笔填写,并加盖有关印章。
目前,各区县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现有编制内,安排专人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便他们总结经验,管理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571号《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于文中第二条仍按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四条规定办理。
城镇建设规划区的土地,属于城镇的征税范围,适用所在城镇的土地税额;但土地使用税应分别向地籍所在地的市、县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地点应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对已委托当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印花税票代售业务的,要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对尚未开展印花税票代售业务的,应积极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办理核发“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事项。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公路建设用地征税工作的领导,严肃纳税纪律,认真履行依法征税的职责,组织力量对公路占地欠缴税款进行检查清理,坚决收缴,对资金确有困难的要订出计划,分期分批收缴。
生产企业与收购部门签订的彩色电视机购销合同的金额中含有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的,其合同可扣除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后计税贴花。
地方煤炭企业用地应比照(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精神,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执行。
《规定》第二条中的“生产经营用地”,是指厂房、仓库、商店、门市部等房屋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建筑物用地以及露天堆货场用地,不包括周围土地。管教或生活用地,除《规定》第二条列举的以外,还包括武警营房、训练场、警戒区用地、绿化、道路用地和周围土地。
为更好地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推动本市教育事业发展,市政府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现在的1%提高到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其他规定,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的“统一银钱收据”进行登记、使用、保管、核销、结存等方面的工作,均比照我局京财综[1989]1049号《北京市行政事业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除按决算报表要求,编制自本年度开始到清理截止日期的会计报表外,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月加报“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明细表”(表式附后),以反映在被兼并或被出售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清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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