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关于从事商事、产权转移等行为,不书立、领受凭证是否征税问题印花税是对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凡不书立。领受有关应税凭证的,均视为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不能征收印花税。
为加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节约并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鉴于银行从利润中提留的信贷基金,系由总行每年按规定从利润中统一提取后,再逐级分配下拨各级行、处的情况,要求各独立核算的行、处要按实际收到的数额计算贴花;上级行只就扣除下拨后的余额计算贴花。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所辖经济落后的农村是否列入征税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小城市、
工矿区是指未建立区、镇、建制的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区企业所在地。已经设立区、镇、建制的林矿区不属于工矿区征税范围。
适用集体企业和其他财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扶持资金、上级拨入资金、企业税后利润补充和单位投入资金以及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记载其本身业务的账簿暂不贴印花,从事本身业务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用账簿应按规定贴花。
企业与进出口企业签订的代理协议,协议规定只收取手续费的,暂不贴花。但进出口企业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凡持有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土地使用税一律由税务部门征收,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协助,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违反本规定,在处理的当天无法缴清税款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其提供信用保证或货物保证,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信用保证人负责缴纳或变卖其提供的货物抵缴入库。
现发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现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020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和暂行规定,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本市房管部门发给承租户保存的《租用公房凭证》,是属于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承租关系的凭证,不属于双方订立的租房合同,可不贴印花。
对本市各银行的营业帐簿贴花问题,今年暂按第四税务分局与各银行研究的会议纪要意见贴花,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按国家税务局规定贴花。
厂、矿企业专用的铁路支线,凡厂(矿)外部的路基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矿)内部的路基所占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连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凡已贴足印花的,在启用新账以前,不再贴花。对金融系统使用的日常单页记载而按月、季、或按年装订成册的活页账册,如分户账等可在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五元。
现将国税地〔1988〕2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规定中第十三个问题,对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自有流动资金,原则上参照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范围和各自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条例》所指的非农业建设,是指改变了耕地的使用性质,搞非种植业以外的建设。用耕地挖鱼塘,改变了耕地种植的性质,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栽种经济林木,未改变耕地的种植性质,不征耕地占用税。
关于通过信件、电报或电话等形式联系业务,不签订合同的是否税问题按《条例》规定,只对签订书面合同的征收印花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通过信件、电报、电话或口头等形式联系业务,不征印花税。
新征用的土地,属纳税范围的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征用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非耕地,从批准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局根据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0号文及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02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我们制定了《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已经1988年11月3日省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人民政府三号发布施行。同时经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黑龙江省税务局下发的黑税四字347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产税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车船使用税暂行规定>的通知》,如果与《细则》有抵触的,按《细则》规定执行,没有抵触的,仍按原《暂行规定》执行。
现将财政部[88]财会字第89号《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局京财工[1988]1762号、1864号文件的规定,对填列会计报表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分局要及时沟通情况,对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分局于1989年2月20日前将印花税开征情况、进度、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和意见等要小结书面报告市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本市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在征收区域内,凡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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