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地、州、市税务局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按照省局苏税一[85]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银行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银行应纳的营业税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凡要求在企业的任意名前冠以“上海”字样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要求仅冠以“上海”字样为企业名称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为了进一步限制个人在特区建房出租,调节收入,建立正常的房屋租赁秩序,现根据特区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作如下补充规定:个人出租的房屋,不论新旧程度,一律按其租金收入实行全额累进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85]财税字143号文件精神,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月1日以后缴纳上年度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须同时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在今年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列支。
特区实行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含驻深机构),对其于深圳特区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要在深圳特区缴纳所得税;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参照市政府深府[1982]232号文规定,都要实行独立核算,都应照章在特区缴纳所得税。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执行的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从工商税中提取百分之一附加和国拔城市维护费等三种办法,同时废止。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除原有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仍按现行规定继续征收外,原规定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经国家批准的城市从上年工商利润提5%,从集体企业税后利润提5%,工商税附加和国拨城市维护费等项办法即停止执行。
按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单位,即核算单位所在地确定适用税率。在集贸市场纳税和代征代扣税款的,适用集贸市场和代征代扣税款的单位所在地的税率。
今后我市各单位凡有邀请香港歌星、演员来我市演出,请及时同我局对外税务稽征处(电话:219610×202分机)联系,并按税法规定,由支付报酬的单位代扣代交税款。税款计算方法是:按支付的报酬金额依20%的税率扣交。
《细则》第七条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纳税人,仅限于生产高税率产品[烟、酒、化妆品、鞭炮]的集体企业和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而由盈变亏或加大亏损的集体企业。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文件,要及时抄报省税务局备案。
区外业户(包括个人)到我区境内从事经营,按规定在我区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按纳税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其工矿区属于市区的,按市区税率(百分之七)征税;属于县城或建制镇的,按县城或镇税率(百分之五)征税;不属于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按百分之一税率征税。
凡属集贸市场范围征收的产品税、营业税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均按经营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在城镇以外的大企业按1%征收城建税,负担较轻,是否能按镇的税率执行的问题,城建税是按纳税人的所在地来确定税率的。对一些企业在工矿区或在城镇以外,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交纳“三税”多少,都应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
在特区经营的中央、省级和其他国营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税后利润或税后分得的利润,按隶属关系回原地连同本企业的利润一并计算交纳所得税(扣除已在特区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
在特区经营的中央、省级和其他国营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税后利润或税后分得的利润,按隶属关系回原地连同本企业的利润一并计算交纳所得税(扣除已在特区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
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它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纳税人回到所在地后申报纳税。
关于减免“三税”征收城建税问题。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的,对经批准减免“三税”的企业,其减免“三税”的税款没有缴库,城建税就没有计税依据,不能征收城建税。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已在《政府文件汇编》一九八五年二月下旬号上转发。现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发给你们,望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所在地在杏林工业区以内的,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参与联营的内联企业),税率为百分之七;属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税率为百分之五;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来实行的按上年工商利润提取百分之五(包括集体企业税后利润征收的百分之五)、工商税附加百分之一和安排国拨城市维护费的规定相应废止。但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应继续征收。
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是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和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思想工作,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地的实施情况和经验,请报告省教育厅、财政厅。
凡在细则下达前,未按规定征收的城建税,一律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补征。对个人在集市出售产品缴纳的“三税”,一般不予追缴城建税。
跨地区企业、集中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以及外出经营、流动性作业的企业,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务机关,按纳税所在地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征收。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企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作为市、县财政的固定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原则上留归当地财政安排使用。对于少数城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数额,省可以适当调剂平衡。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对已缴入库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规定办理退税时,同时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退税,但对以税还贷、代扣代缴税款、集市贸易税收、个体业户定期定额缴纳的税款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时,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均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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