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已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以京财房[1992]1299号联合通知转发。现就执行中的几个税收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抗税不缴,情节严重的,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京财农[1990]2188号《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农业税、农林特产农业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总额包干办法适应于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副市长以上干部及随行一人在各自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
棉花公司所属加工厂接受棉花采购站加工业务,凡实行工商统一核算的、不征增值税;凡分别实行独立核算的,应按“工业性作业”征收增值税,随加工而取得的级差收入等比照常二条规定执行。
代理记帐的管理代理记帐是为适应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迅速发展的要求和解决会计人员数量少、素质低的矛盾而采取的一种会计工作方法。根据《规定》的要求本市有权办理代理记帐的单位为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所属分所。
对房产开发公司向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凭销售发票和产权证给予零税率照顾;向单位出售的商品住房,则按5%的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对房产开发公司的具体征管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企业上船以后,原则上不能有新的损失挂帐,处理有问题商品发生的损失首先用企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冲销,不足部分在保证完成上缴财政利润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自身承受能力自行消化解决。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地函发[1992]01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供货出口奖励金从1992年1月起不再预提,上半年已预提的要进行清理,年终前未支付的,应冲减出口成本,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做他用,更不得转入专用基金;下半年供货出口奖励金从出口成本中逐笔列支。
本市批租土地有熟地(即实现“七通一平”)和毛地两种。对熟地或毛地批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内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毛地批租后,原机关、团体和国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尚未搬迁前继续使用土地的,仍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鼓励在开发区兴办国际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先进管理方式的项目,鼓励外商投资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禁止在开发区兴办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项目。
关于经批准退库还贷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否减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经批准退库归还贷款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不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退库。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又重新返聘从事财会工作的财会人员,不再发给“会计证”。原单位应在原发“会计证”备注栏内加盖“已退、离休”戳记,同时报主管部门在其会计档案上注明。已离、退休的会计人员不再参加验证,原“会计证”继续有效。
各单位应以代销国外商品净利润做为计提留成基数。即代销国外商品销售收入减去商品进价和为该项业务支付的各种税金(包括进口关税等)及直接认定的费用后的利润做为计提留成的基数。
我局[89]国税地字第083号《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中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已于一九九〇年底到期。
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我市批准的部分提高职工教育经费试点企业列支比例相当于工资总额1.5%的职工教育经费部分,企业可以先提取使用,不足部分,可以在核定的全部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内据实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在“八五”期间,我省要完成太浦河(浙江段)、杭嘉湖南排、杭嘉湖北排通道(浙江段)、太湖环湖大堤(浙江段)、红旗塘(浙江段)和东西苕溪防洪六项骨干工程。这些工程规模较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除中央和省安排部分资金外,资金缺口仍很大。
对以房产和土地作为投资联营的企业,有关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均由联营企业作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局沪税政二[87]6号文第23条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对劳改、劳教单位在‘八·五’期间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劳改、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劳改、劳教单位所建非干警用办公设施、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都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请依照执行。
农林特产税按农林特产品生产的实际收入计算征收。实际收入难以掌握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按亩核定不同农林特产品的年平均产量,依照当地产品中等收购价格具体确定实际收入,大宗农林特产品按亩核定年平均产量的最低限。
《暂行规定》第一条 对固定资产认定标准和折旧年限所作的调整,仅适用《暂行规定》发布施行后购进或制造的物品。
农业税征收对象依据是粮食。1962年中央分配给我市农业税任务10700万斤(小米),此基数一直未变。因农业税采取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方式,今年国家提高了粮食订购价格,财政部规定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从0.4862元/公斤调整为0.5804元/公斤,每公斤提高9.42分,增长19.37%。
凡在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说“省人民政府过去颁布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规定”包括省人民政府颁布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我省有关部门颁布的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的待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
现将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京国资综字(1992)第13号《关于企业用国有资金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实行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财务处理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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