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系指已建制的工矿区和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https://www.shui5.cn/article/08/115038.html

1986-11-19

河北省法规

启用新添置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证照,在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从领到车船行驶执照的当月起计算纳税(不满十五日的不计;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算)。

https://www.shui5.cn/article/9b/142689.html

1986-11-19

河北省法规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当地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罚款,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报复议。

https://www.shui5.cn/article/00/140364.html

1986-11-04

贵州省法规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江苏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现予颁发,希遵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ac/70734.html

1986-11-02

江苏省法规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https://www.shui5.cn/article/a7/156768.html

1986-10-30

云南省法规

经研究,为了充分利用教育设施,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文化知识水平,对属于学校自有房屋的空闲教室,出租给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于教学活动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一九八六年第四季度起免征房产税(对以前已征的不退);对出租给非教学用途的教室,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e7/161754.html

1986-10-23

上海市法规

按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的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今后税务局依法提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亦应依法受理。

https://www.shui5.cn/article/3e/116438.html

1986-10-20

北京市法规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省不另下达这两个税种的实施细则。

https://www.shui5.cn/article/d3/147523.html

1986-10-18

浙江省法规

凡在本省境内依照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依照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指定,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https://www.shui5.cn/article/a7/81095.html

1986-10-17

安徽省法规

国务院国发[1986]9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已经印发各地。现将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e5/154837.html

1986-10-16

四川省法规

各级财政、审计、农业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菜地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https://www.shui5.cn/article/aa/143748.html

1986-10-13

北京市法规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级主管部门,要按分工和审批权限,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应该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合同、章程等,要在收到文件之日起分别在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https://www.shui5.cn/article/ae/152038.html

1986-10-11

北京市法规

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数额大或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由县级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tps://www.shui5.cn/article/49/142696.html

1986-10-03

河北省法规

根据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应在本市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按照税法规定或经税务机关确定负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https://www.shui5.cn/article/c3/151341.html

1986-10-03

上海市法规

开征房产税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征税与非征税区域的规定,应依照当地行政区划规定划定;无区划规定的,由税务、民政、城建、公安等部门按实际管理区域共同研究划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f9/137146.html

1986-09-20

新疆法规

为落实“星火计划”,引导科研单位为振兴首都农村经济服务,对列入国家科委和市级“星火计划”试制的新产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试销期间销售的,可给予两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的照顾。

https://www.shui5.cn/article/a4/153235.html

1986-09-01

北京市法规

征收凭证问题。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教育费附加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为了加强征收管理,便于填写和缴纳,省已设计了“山东省税务局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详见附件)。

https://www.shui5.cn/article/44/157134.html

1986-08-16

山东省法规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根据他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https://www.shui5.cn/article/84/168787.html

1986-07-31

江苏省法规

教育费附加的所属时间。教育费附加以今年七月一日以后实现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为征收依据,七月一日以前实现的在七月一日以后征收入库的三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https://www.shui5.cn/article/33/157157.html

1986-07-25

山东省法规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乱收费。由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追究责任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其非法所得应退还缴费者,不能退还的,全部予以没收,并视情节,处以非法所得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https://www.shui5.cn/article/36/158396.html

1986-07-24

广东省法规

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另售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扣交教育费附加。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其他代征代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要按规定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

https://www.shui5.cn/article/b7/162863.html

1986-07-12

北京市法规

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好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税务、财政、教育、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使用好教育费附加,保证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

https://www.shui5.cn/article/dc/157153.html

1986-07-09

山东省法规

根据《征管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华侨及外籍、港澳人员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https://www.shui5.cn/article/33/141815.html

1986-07-07

广东省法规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厂矿企业,县(市)教育部门可根据其办学情况和办学规模,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酌情返还一部分给办学单位。

https://www.shui5.cn/article/7c/167936.html

1986-07-07

浙江省法规

凡从事生产、经营和按财产、投资额纳税的纳税人,包括生产民用产品的军办工厂以及军队的家属、知青办工厂、商业和宾馆、招待所等服务行业,以及主办各种交易会、展销会的单位,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均应按《征管条例》第六条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https://www.shui5.cn/article/43/144841.html

1986-07-01

福建省法规

凡由国家拨给事业费的研究所,在国家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任务在所内实行定编、定员制度。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在遵循国家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用或辞退各类人员。

https://www.shui5.cn/article/d5/38014.html

1986-07-01

福建省法规

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各地、州、市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限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七五”期间重点用于小学和初中,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发放奖金或移作他用。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年终应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https://www.shui5.cn/article/72/171937.html

1986-07-01

湖南省法规

市、区、县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由市、区、县教育部门提出安排使用的意见,商市、区、县财政部门同意后,专款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https://www.shui5.cn/article/95/142573.html

1986-06-20

北京市法规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因此,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https://www.shui5.cn/article/d3/145244.html

1986-06-12

福建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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