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应当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一般每年签订一次。
对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物价检查机构可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意见。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的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通知规定标准的,从1994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征税。并将清理整顿结果于九月底前报省税务局。
沪财企二[1994]34号文中规定,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所说的传统名特食品,一般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财办及由其指定的食品主管部门正式命名的食品,具体品自由市财税机关确定。
各地要按照此通知要求和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开展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精神,对本地现有民政福利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从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我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从9月15日开始,主要检查七月一日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25%,检查的内容、范围、要点以国税发[1994]173号文的规定为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条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具体退税范围、适应税率、退税的申报手续及程序、退税的审批权限、退税税款的管理,应按照市局京税外[1994]48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的补充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展销会是指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下同)、机关、团体、个人,租赁或利用自有的场、馆、所(包括临时辟定集市)独办或联办的各种有商品展示、销售行为的展销活动(商业企业的"引厂进店"展销活动除外)。
对工会疗养院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提供治病、防病、康复等方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为这些服务项目提供的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业务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可按《通知》第九条规定免征营业税。经营其他项目的,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同行业企业的盈利水平,分别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或者参照用上述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确定带征率按销售额(营业额)直接带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将建筑安装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内资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由发包方的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分包方(包括内资企业)应纳的营业税,对从事代扣代缴税款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由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即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涉外税收职能部门负责。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含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同时报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还申报表》(样式附后,各分局自印)并填开税票足额缴纳税款。区、县税务机关在企业缴纳税款后即按照现行规定和手续将已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1号《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55号《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以后年度,对享受先征后退及免征增值税、免征营业税的校办企业,每年需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具体时间另行发文规定。对不符合校办企业条件或没有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回已减免税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1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与市农行协商,本市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的管理费自1994年1月起按信用社各项业务收入的2.5%提取。
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改为企业前,在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这次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增发离退休金的办法增发离退休金;转为企业后办理离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增发离退休金的办法增发离退休金。
为了加强我市律师业的行业管理,促进我市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京地税检[1994]53号《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有关纳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本市各律师事务所自1995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北京市律师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律师业专用发票”),现将使用“律师业专用发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83号《关于从事交通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88号《关于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企业认定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以及国税函发[1994]389号《关于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安装调试业务范围认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我局沪财会[1990]60号文转发财政部(90)财会字第009号《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精神,现结合本市几年来的实践情况,特制定《上海市会计证管理试行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单位,并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投保单位收到市保险公司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本单位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将财政部[94]财工字第78号《关于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第四、六、十条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请依照执行。
黄金生产企业要按月向市黄金公司报告黄金生产、交售情况。对黄金交售量明显少于生产量的企业,银行可视情况,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其黄金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税务部门可以取消对其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月计税工资标准在500元/人额度内由各市、地、县税务局商财政局确定,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备案。个别地区确需高于上述限额的,应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商省财政厅转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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