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86)鲁财税字41号通知检发的《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拖车,为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暂比照载货汽车挂车税额(即按载货汽车税额七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内,使用的土地不在同一地点以及纳税地点与土地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地点。
对纳税申报人不如实申报,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除补征全部税款外,还应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请依照执行。
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批给予缓征或分期缴纳;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税务局提出意见,上报区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派出机构和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法规)的行政行为。
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是指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
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税票。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使用的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费。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963号文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 程、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宣告外商投资企业成立。
林业贮木场地不属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而是属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企业用地。如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通知中第二款“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如使用单位属纳税单位,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使用单位属免税单位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按国家税务局1990年8月7日国税函发[1990]96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宣告外商投资企业成立。
通知中第二款“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如使用单位属纳税单位,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使用单位属免税单位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近来个别地方反映,省财政厅行文批复土地使用税税额、开征土地使用税工矿区征税范围,与《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鉴于此,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政府以[90]鲁政函73号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税税额、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以此遵照执行。
印花税。对与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税。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1990]924号《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原我局沪税地[1989]46号文第五点规定:“沿铁路线两旁的企业用地,如属于向铁路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应属于铁路部门拥有土地使用权并负责缴纳土地使用税”。现改按此转发的通知中第二点规定办理。
企业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河流或湖面,已被利用的(例宾馆等单位作为景色格局或游艺场所等),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尚未利用的,可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报我局的批准后,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人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以前实现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款,在八月一日以后征收入库的,仍按1%的附加率征收教育费附加;只对纳税人八月一日以后实现的“三税”税款,按2%附加率征收教育费附加。请遵照执行。
吉林铁路局职工在原划定范围内的耕地上建民房,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因这部分耕地铁路局征用后一直未用,已超过两年,且在这部分耕地上建民房,故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现将国家税务局函发(1990)884号《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884号《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抄件)称:对外经贸部门与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经援项目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有关文件精神,鉴于我省建材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
再次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转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各地迭有反映。省局意见,根据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精神,对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房产再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列入人防管理的地下人防设施,按规定免征房产税,所指列入人防管理的是指该项人防设施在建造时市、区人防办公室拨付一定比例的人防经费并纳入其管理的。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省局〔1989〕辽税政四字326号第3条的规定停止执行,统按新计税办法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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