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市凡欲取得会计证“人员,不论在职与否,不管所有制性质,必须按全市统一教材、经过统一辅导、统一考试,合格后才能发证。对”会计证“的颁发、管理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具体办法另行制发。
现将国税函发[1994]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北京中燕有限公司不享受“内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请对外分局依照规定抓紧解决北京中燕有限公司欠缴税款事宜。
在执行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同时,市局京税三[1992]615号《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请继续一并执行。
请你们按本通知规定,对今年以来我市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的情况进行清理,对按规定应当免税而已征收的税款及时办理退库;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的税款,及时组织入库。
在审核中,尤其要检查纳税人有否弄虚作假,有否通过不正常的交易(特别是与关联企业交易)有意压低季末存货金额等行为。
为此,经研究决定,对外贸合同和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原(89)国税地字第102号、国税函发(1990)104号文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从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经研究决定,对由市私营企业协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统一组织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凭上述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统一收据,由你会出具捐赠证明并分开收据给捐赠企业作列支凭证,同时造具清册附上统一收据复印件、捐赠企业的单位名称及捐赠数额报送市税务局,由我局通知各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后按规定在税前列支。
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出租给居民及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房屋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对出租给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用于办公或营业用房的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8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列支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经研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农具范围未作补充注释前暂将铁塔、农业铁锹、农用铁制等刀归属在小农具的范围中。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本市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开采企业和治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矿砂、伴生金矿和黄金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征收的增值税款,接到本通知后,应办理退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8号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称: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关于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鲁税计[1990]58号文件已有规定,征收屠宰税可按实际收入全额提取5%的手续费。对委托村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代征代缴屠宰税的,县级税务机关要按代征代缴税款总额的3%支付给代征单位,用于代征税款的业务开支。有关代征税款手续费的退库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应将免税业务收入与应税业务收入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纳税。
同时对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包括以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已发文明确的饲料、农膜等等),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用电单位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所欠交的三峡基金,电力企业在12月30日前已作应收帐款处理的,如电力企业未作应收帐款帐户处理的部分,从1994年1月1日起随电费回收后,并入电价内,一并征收增值税,同时在1995年底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通知的同时,一并遵照执行。
对私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销货清单”中每项商品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税额之合计数,必须分别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税额相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日期和内容及税率必须同“销货清单”相一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须自印发票的,要填报《自印发票申请表》并附发票样式(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并将样本、印制数量和编号由企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
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分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金额为基数确定分别适用税率。
为了做好今年旺季西瓜上市工作,调动批发企业职工经营西瓜的积极性,在西瓜购销旺季期间(6月1日至8月31日),对供销社系统所属各级西瓜批发交易市场经销西瓜(不含自采西瓜)1994年仍按实际成交量提取补助费,用于补助工作人员的超劳动支出,提取标准为每成交50公斤西瓜提取0.20元,在企业费用中列支,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通知第七款所指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按条件严格掌握,对安置待业人员的比例,当地税务机关必须每年审核一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相应取消减免税照顾。
在集贸市场内、外销售西瓜的个体业户、小规模纳税人和临时经营者,取得的收入,一律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
农业生产者生产销售上述货物中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的货物〔具体规定详见沪税政一[1994]73号文〕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初级农业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上述第二、第三条所列货物,均应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由纳税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其一九九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核定,年应纳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按月预缴;年应纳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下(含一百万元)的,由各市级税务机关确定按月预缴或按季预缴。
原实行增值税购进扣税法的企业,以前年度外购扣除项目的税金都已给予抵扣,因此,上述企业1994年收到以前年度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以及因购买方或受让方拖欠而在1994年1月1日前未收回的贷款或经营收入,应按原增值税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15号《关于对中国八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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