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处理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涉外税收法规的关系,凡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有不同规定的,企业计算纳税时,应按涉外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应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遇到的有关税收问题及时上报市局,以便统一研究。
若收取的价外费用项目不多,能在同一张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填写的,可直接填开在专用发票上,但应将实际收取的价外费用按规定分解为“不含税价外费用”和“税额”两部分,并分别填入专用发票的“金额”栏和“税额”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2号通知,“对保险部门的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4]4号)文第四条规定所列举的货物,可采取简易方法按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必须是依销售额按6%计算填开,而不能按17%计算填开。
现将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具体范围”第二条、第三条所提“行李”和“包裹”的划分问题,按现在铁路系统的规定,行李是指有车票的旅客所携带的物品,(除特种物品外)包裹是指由无车票的顾客要求运送的物品。
自1994年1月1日起,本市宣传文化系统电影局、新闻出版局、解放日报社、文汇报社、新民晚报社、青年报社开始执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有企业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所得税,税率为33%,并实行税后还贷。
根据规定,经过对推荐评审对象在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只有考核成绩为优秀者,方可考虑晋升,才能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因此,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后评审不搞个人申报,首先应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提名。
主管县、市税务局(分局)对个体经营者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填列《个体经营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汇总报批表》(表样附后),并书面报告地、州、市税务局。然后,再由地、州、市税务局填表分批上报省局审批,经省局批准后,县、市税务局(分局)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批复个体经营者。
上述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号、国税明电[1994]023号、国税明电[1993]070号、072号、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税明电[1993]075号六个明传电报的正式文件,市局已分别以京税一[93]783号、京税一[94]84号、京税一[94]13号、京税一[94]14号、京税一[94]65号5个文件转发,并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请继续依照执行。
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或经营财税字004号文规定降率或免税以及改按简易征收方法计算应纳税金的,其1994年1月至4月因种种原因发生的欠缴增值税,应按现行规定清理并补征入库。
凡在我省境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附加。
各地接文后应对中央铁路运营业务与铁路工副业及铁路兴办的多种经营进行一次清理,《通知》第一条规定列为运营业务范围的收入由铁道部汇总缴纳外,对铁道部各直属铁路同的非运营业务即工付业(参见附表)取得的收入应在机构所在地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
对私营企业1993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应在199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仍不进行分配的,其未分配利润的50%视同用于个人消费,并按40%的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依照财政部财预字[1994]9号文《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对交通部直属企业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2号《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凡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在规定要求的住宅,为北方节能住宅,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率为零。
现将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京政发[1994]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70号《关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中所列文件执行。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02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依照执行。
为了有利于生产和流通,对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也可到税务机关按小规模企业的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办理代开专用发票的同时,应按照开票金额征收税款。
市局沪税政一[1994]45号《关于确定本市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执行该通知第三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今年1~3月的“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按“原规定税率”计征营业税。现就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暂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
、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栈、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通知第十条中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部分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费,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署降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第一次粮价补贴(0.5-1.9元)等六项补贴,津贴。
对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救济款抚养的城镇孤老困难户,乡镇的五保户,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以及烈属的个人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报,县(市)税务局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在执行中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过渡措施的企业和行业,按发布的规定执行;没有发布过渡措施的企业和行业依法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7号《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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