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军用品的军工(需)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对生产民用产品的军办企业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当前不少军工(需)企业兼产民用产品,为正确掌握征免界限,凡主要是生产军用产品的,暂不征收房产税;主要生产民用产品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每年由六月一日至三十日为纳税期限。而目前对三资企业使用的车船,按照省税局[80]粤税外字第16号通知规定,是按季或半年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屋,包括所属的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不对外营业的小卖部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于经费有财政拨款也有业务收益或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单位,可由市、县税务局根据不同经费按比例划分征免。但对经费完全靠企业本身业务收益或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开支的单位,除另有规定者外应照章缴纳房产税。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明确如下:一、对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内生产用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但对设在外部营业、出租的房产,应依照规定征税。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安徽省车辆税额表》计算。《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自用的车船,是指各该单位用于公务和内部生活服务的车船,不包括其所属工商企业使用的车船和出租的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自用的房产,是指各该单位办公、业务和生活使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现有车船种类、数量、载重(客)量、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增加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变化,应于变更、新增加、转移、变化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管条例》),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凡我省境内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执行《征管条例》和本办法。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各种机动车停驶、报废,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停驶证件,非机动车凭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对新购、复驶、用途变化等车辆须持有关凭证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总局批复中的企业经营所在地,是指机构所在地,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一地的,应纳的车船使用税由总机构缴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一地的,应纳的车船使用税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
《山东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规定:“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的免税”。是指全年从事农业生产在九个月以上的免税。对全年从事运输业务时间在九个月以上的按全年征税。全年从事运输业务的时间在九个月以下的,可按从事运输业务时间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已经公布,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现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和补充规定。请研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农垦系统实行包干办法以后,系统内部企业之间联营新成立的核算企业和经营单位,而财政部门未调整包干指标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按第二步利改税的标准确定,除建制工矿区以外,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房产原值的计算,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帐房不符或没有房产原值可查以及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按房屋现状,分为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砖(石)木结构、其他结构等若干类,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调整帐务或核定计征。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企业及应缴纳房产税的单位无租占用免税单位的房屋,应由使用单位缴纳房产税。对免征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免税房屋,应由出租单位(个人)缴纳房产税。
凡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车船,从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全文作废] 鲁政发[1986]119号 1986-11-26 注:本细则作废,参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十七条(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
免征期限,凡1986年10月1日以前批准实行自收自支的,从1986年10月1日起,免征三年;凡1986年10月1日以后批准实行自收自支的,从实行的次月起,免征三年。这些单位的宿舍也比照办理。
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系指已建制的工矿区和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启用新添置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证照,在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从领到车船行驶执照的当月起计算纳税(不满十五日的不计;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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