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特产税按农林特产品生产的实际收入计算征收。实际收入难以掌握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按亩核定不同农林特产品的年平均产量,依照当地产品中等收购价格具体确定实际收入,大宗农林特产品按亩核定年平均产量的最低限。
《暂行规定》第一条 对固定资产认定标准和折旧年限所作的调整,仅适用《暂行规定》发布施行后购进或制造的物品。
农业税征收对象依据是粮食。1962年中央分配给我市农业税任务10700万斤(小米),此基数一直未变。因农业税采取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方式,今年国家提高了粮食订购价格,财政部规定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从0.4862元/公斤调整为0.5804元/公斤,每公斤提高9.42分,增长19.37%。
凡在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说“省人民政府过去颁布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规定”包括省人民政府颁布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我省有关部门颁布的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的待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
现将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京国资综字(1992)第13号《关于企业用国有资金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实行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财务处理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通知如下: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从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税法”规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的地方所得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解答,中国成套设备公司所属分公司与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其他单位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时免征印花税。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41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地在办理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时,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企业,一般不予减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的企业以及非因客观原因发生亏损企业,一般也不予以减免税,如果确实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从严掌握。
我省内部调拨的有偿结算较多,且价格也不同,对部门内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使用的调拨单免征印花税;对部门内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1]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市局以税三[1991]43号转发)中第二条规定,现就收购部门收购农副产品的订货合同免征印花税范围通知如下:
上述区、县房管局下放后,按照现行税收管理规定,从1992年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分别由10个区、县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区、县房管局应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仍由所在地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财政部[92]财会协字第3号函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分所的执业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其中既是你所分所,又是其它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限期纠正,拒绝纠正的要取消其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资格。
对企业职工宿舍在房改中,已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房产,虽未冲减企业固定资产,但产权已办理转移的计征房产税问题,仍按市局税三[1991]149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在本省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家庭财产有效还本保险证”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该项保险的保险储备金为计税依据,不能以投保金额或利息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在凭证书立时,双方按此计算贴花。
开办初期交纳资金占用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减免。填报免资金占用费申报表于应交纳之日前一个月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在存货人办理仓储保管费用结算时,由仓储企业代征应纳的印花税,并在仓储保管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代征税款金额。仓储保管合同不再贴花。
新购新用自行车、人力小三轮车、人力客货三轮车由各非机动车登记站在核发车辆牌证时代征税款。纳税人应于购车之日起一个月内到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具体纳税手续,按日计征应纳税款。
根据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出租土地,目前很多农村集体组织未经批准出租土地,对土地管理机关未作处理的,应由出租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但缴纳土地使用税后均不作为土地出租的合法依据。
为支持促进全市房改试点工作的开展,经研究以依照市房改办和市房管局(91)京房改办第49号通知规定的租金标准并报房管部门备案的私人出租住房及用地,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上述范围以外的私人出租房屋,一律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根据(88)国税地字第015号通知规定精神,对博物馆、展览馆等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自用土地予以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其生产、营业和出租等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览馆等全额或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出租房屋...
根据市财政局、经贸委京财贸[1991]1949号文件精神,对以前年度有超亏挂帐的企业,在1991年承包中实现的增盈减亏基金,暂不提取25%的企业后备基金和30%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而将其55%部分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挂帐。
对出租柜台占用的是承租房屋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仍按[1989]辽税政四字第17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对承租房屋的房产税是否加成或加倍征收,亦由各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对北京市林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土地如市林业局所属的林工商公司、蜂业公司林建公司、园林设计工程公司、永定林工商公司、环境优美服务公司等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投保单和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这些凭证均属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为了简化保险企业的纳税贴花手续,现规定对各项财产保险均以保险企业开具的保险费用收据为计征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其他凭证不再计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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