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规划、全面指导我省“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和《福建财政“十四五”规划》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3号公告)同时废止。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用好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服务业发展引导等专项资金以及各区相关专项资金,引导各区优化配套扶持政策,协同支持时尚消费品企业发展。深入落实国家对新型消费领域企业优化税收征管措施,更好发挥减税降费政策效应。
自2022年7月1日起,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6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1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统筹中央、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予以落实。
2022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缴费期内,按2022年缴费标准参保缴费,按规定享受2023年医疗保障待遇。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局的业务指导,尤其要加强对各类交办、督办案件的督促指导,减少承办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现象的发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省市(州)、县(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鼓励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信息主体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认证,提出信息查询授权申请。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落实研发费用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针对行业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在省级科技计划中给予最高1000万的资金支持。
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企业科技创新战略,完善内部研发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2022年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拟定于11月下旬进行。其中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将根据我省新冠疫情防控具体要求,结合评审工作实际另行通知。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云南,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鼓励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势企业,本地优势品牌、“浙江老字号”品牌、中国知名品牌、国际知名品牌等企业积极参与离境退税商店备案。
鼓励用人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农垦、森工、油田、铁路等系统为职工和城乡居民购买惠民保,购买经费按商业健康保险规定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对符合要求并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国内航空运输企业在机场新增设立基地子公司或分公司运营,落实办公用地和用房及新建机组酒店等优惠政策。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以企业年度纳税额(境内)、进出口额、汇回利润、营收增长率、利润增长率为具体指标,兼顾企业跨国投资对产业转型升级、区域经济增长等作出显著贡献,考量企业对本土经济的贡献以及省内总部发展情况。
福建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为保证本市2022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合理衔接,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以11082元/月作为计发基数。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节点施工后,应计算当期工程量及价款并向发包人提出施工过程价款结算支付申请;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申请进行审查核对并确认。
非营利组织在享受优惠期内存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三季度关键期,聚焦全年目标任务精准发力,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提振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现提出以下措施。
凡在黑龙江省各市、县级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不再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依据原黑龙江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市、县级政府,以后涉及征收政策调整事宜,由省财政厅商省发展改革委办理。
自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7-9月的印花税需要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为确保您能顺利进行印花税申报,请您及时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提醒信息,务必于9月20日前勾选确认印花税税种认定信息,税务机关将根据您的勾选情况完成税种认定。
为提振开发区房地产市场消费信心,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势头,持续优化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营商环境,根据南宁市有关工作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发区参照南宁市实施购买商品住房契税补贴优惠政策,共同营造房地产市场良好氛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北京市税务局将于9月份开展税收调查数据的采集工作,数据填报采用网上直报的方式进行(网址: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wszb),请您在电子税务局中接到通知后及时填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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