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在房产管理机关领取的《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统称《房屋所有权证》),都应按规定贴花。对因各种原因更换《房屋所有权证》的,均视为新领《房屋所有权证》,也应按规定贴花。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房屋确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转移给网点企业自行管理并记入网点企业“固定资产”科目的,或以房屋入股办合营、联营企业的,向网点企业、合营、联营企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9]93号《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和京政发[1990]12号《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当事人对房管局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印花税专用发票”是专供企业购买印花税票时用于财务报帐凭证和特定为银行系统,使用“印花税完税戳记”代征、代扣客方借款合同的印花税时,客方用于财务报帐凭证。不属上述业务范围的,不能使用“印花税专用发票”。
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在财务处理上除按沪财企一[1987]169号文第2点规定执行外,如企业将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直接转入专项基金的,其同时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随同转入专项基金,专用于开发新产品。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拟定了《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间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出租土地,目前很多农村集体组织未经批准出租土地,对土地管理机关未作处理的,应由出租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但缴纳土地使用税后均不作为土地出租的合法依据。
为更好地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9年12月16日发出通知(京政发[1989]93号),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1%提高到2%.凡在京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中央及驻京部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均要按照上述决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经与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商定,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沪所属公司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由我局所属区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对各类出版单位自办发行与受托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征订凭证应照章征税。发行单位进货如无定价,可按估价及折扣率计算。各地税务机关可委托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监督贴花并代售印花税票。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鉴于其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基本没有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关于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土地管理机关批准核拨的土地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考虑公共道路和绿化带需占去较大比例的土地面积,为照顾其实际情况,暂只对商品房基础及院落占用的土地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55号《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局同意对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教育费附加也比照通知中的规定办理。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层报省税务局审批,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运洋船航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规定征税。
对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物用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1990年12月31日前,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出版发行单位同一类征订凭证贴花次数频繁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仍按规定贴花完税,不得汇总缴纳。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版发行单位应税凭证的管理,建立必要的手续制度。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文中第三条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有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有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属于本系统内的可由纳税单位代缴土地使用税;本系统外的仍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这里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如果企业在租用房管部门公房周围的空地上建造房屋或建筑物后,土地管理部门已将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划归企业所有的,则应由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层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对城镇内(包括工矿区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由各市、地区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解释,目前下放一部分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权限尚未确定,各地先对减免税金额较大的企业上报国家税务局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小的企业,暂由各地确定缓征,待明确减免税权限后再作处理。望你们按土地使用税的立法精神,严格控制减免税。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共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凡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营业执照》正本都应按规定贴花。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免贴印花。
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房产权已归还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按房管部门规定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租金的,对这类房屋用地可给予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房主按目前市价收取租金的,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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