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高校要积极挖掘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就业岗位,引导毕业生在数字经济、文化创意、新媒体运营、平台经济等多个领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规定给予税费扣减。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5号)基础上,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将已实施的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由餐饮、零售、旅游业扩大至上述5个行业,缓解这些行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
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2〕15号)(后称《措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征缴成本、提高征缴质量和工作效率,全面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特制定征缴方案如下。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驿城区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认定的大学生实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基地进行考察,对所发现的问题,责令基地限期整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实习基地资格。
组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上门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企业需求,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坚持问需于企,建立常态化、动态化政策研究和储备机制。
组成5个联合检查组,每半年组织一次“两高”行业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各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工作开展情况、“两高”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企业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用水、用电、产量、营收、税收、利润等情况。
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企业同一时间段内同时符合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或女职工同时生育二孩三孩的,按就高原则享受补贴,不重复享受。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情况查询,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缴回申请,留抵退税缴回申请,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再生资源回收标志归类,在线咨询等7项业务功能模块。
按照国家和省工作要求,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公告)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8号公告执行。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7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2022年4月未完成缴费的企业,也可申请自2022年4月开始缓缴,缓缴截止期限相应提前1个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抢抓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机遇,加快融入全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格局,推动我省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对《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要以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为契机,加强与各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邀请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税费政策宣传辅导等公益活动,主动问计问需,针对不同行业量身定制培训辅导内容,联合开展“滴灌式”政策培训辅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等文件,全额退还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退税。
以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为主要授信依据之一,向纳税信用等级在M级(含)以上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类贷款。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深化本市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切实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重视程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各区(市)县人社、税务部门要坚持简便、快捷理念,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指导帮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通过社保网上经办服务渠道申请缓缴;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服务热线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答疑咨询服务,确保"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推动农村大学生返乡创业是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持的有效途径,我局将积极配合教育、人社等部门,推动农村大学生返乡创业,积极落实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小额信贷、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提升农村大学生返乡创业的激情和热情,助力乡村振兴。
力争用三年时间,鼓励引导1万户以上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全省构建起较为完善的个转企扶持政策框架,并逐年递增,使个转企成为优化全省市场主体结构,提高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
探索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有关部门,推动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医药招采等更多重点领域深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便利的服务。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