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将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标准地”出让要有效对接“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以及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拿地即开工等改革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将支持养老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加大财政投入保障,统筹各类资源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等税收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推进普惠性资源扩容增效。
管理人被暂停任职资格或者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对管理人名册进行调整或者标注,并通报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实现共同富裕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州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专项行动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38号)精神,特制定以下任务分工方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公证协会等19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决定废止《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区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对破产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即时解除破产企业的非正常户认定,因此产生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相关地区纳税人因疫情影响在8月份申报期内未按期进行税费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如其在9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零售商店)请填写《XX公司关于离境退税商店的申请》(附件1),连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2)于8月31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8月26日前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为切实抓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的贯彻落实,现将《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在2022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在连云港市区范围内(不含赣榆区)私房出租代开发票时已缴纳房产税且税款所属期为上述期间的应享而未享受暂免征收房产税优惠的自然人纳税人。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合同(指书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建立哈大齐自创区自我发展激励机制,根据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情况,5年内对国家高新区所在市给予财力性转移支付支持,由市统筹用于自创区建设任务,鼓励其加大投入,加速发展。
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为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
为积极推进会计数字社会,支撑会计职能拓展,服务数字政府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重塑,融合智能技术架构的新型政府运行模式,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依据《财政部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甘肃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21-2025)》,制定本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积极应对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确保全省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单位和个人对其中企业有异议的,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异议时应当对有异议的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具体问题有清楚的表述,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02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2944元/月,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现标准为1620元/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进就业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自2022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详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详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22年8月1日起至本轮疫情影响结束,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可无需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疫情结束后再补缴疫情期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疫情结束后无法补缴疫情期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需按正常缓缴住房公积金程序申请缓缴。缓缴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缴存办理提取、贷款业务。
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原辅料减免关税政策,形成成本优势,打造海上风电装备出口制造中心,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开拓东南亚市场。
个人消费者取得上述普通发票后,自2022年8月9日起通过“东莞市有奖发票”支付宝或微信小程序,扫描发票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相关信息,登记参与东莞市“有奖发票”活动。
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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