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将会同人社、残联等部门用好用活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更大范围、更大程度缓解企业尤其是困难行业和中小微企业负担,支持市场主体渡过难关、轻装上阵、加快发展。
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强化土地厂房支持。对集成电路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积极保护集成电路企业技术研发成果。
根据《关于印发<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珠横新办〔2014〕33 号),我局制定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引(2022年)》(以下简称申报指引)。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云会计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晋财办〔2022〕19号)文件要求 ,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财政厅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应急收缴通道是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时非税收入的应急收缴措施,期间缴款码和财政电子票据赋码、生成和传输工作中断,执收单位非必要不启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支持我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促进我市服务进出口结构优化,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促进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冀医保字〔2022〕22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现就阶段性缓缴省本级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执行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为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对象主要为参加本省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单位或资金接收人的承诺不属实的,单位或资金接收人应全额退回有关资金,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不含深圳)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 结合征管实际,现将陕西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市政府关于税费征管属地管理和精细服务、聚力打造“四个一流”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我局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对下辖的市局第一、二税务分局和雨城、名山区税务局税费征管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缓缴期为2022年7月至9月,对应的医疗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8月至10月。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单独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被盗豆饼粉未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导致公司2022年4月14日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涉及的应退税额金额有误,税务局将公司由此造成的少申报税款563,603.81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其中增值税偷税532,819.54元(含骗取留抵退税65,342.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30,784.27元。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每人创业引导培训500元、创业指导培训200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2022年8号公告)有关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承担地方储备粮油企业名单予以公布(附件)。
2022年从8月1日到9月25日为集中缴费时段。10月1日以后缴费(办理手续)的,从缴费之日起计算缴纳到2023年6月,缴费中断的,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报销,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六个月待遇审核期。
我省所有统筹区(含省本级)除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外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本通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全文废止规范性文件8件,部分条款废止规范性文件1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推进新疆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建设,开通远程教育平台分站,为分站建设提供必要支持,组织开展分站管理、信息交流及总结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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