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集中企保信息系统已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对已参保的“五类困难行业”、“十七类困难行业”企业进行标识。符合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的参保企业可线上、线下申请办理,以下操作指南为参保企业提供线上操作引导。
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东莞市、中山市按所在的镇和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在减免3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增加至减免6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要在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见附件),按《公告》规定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22年成都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数补差通知来了,补差时间为2022年7月22日(星期五) 17时起,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生成补差数据。
凡在信阳市区内(含浉河区、平桥区、羊山新区、高新区、南湾管理区、上天梯管理区,下同)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且符合信政办〔2022〕39号文件补贴条件的购房人。
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因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未能接管等原因而无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纸质营业执照;因企业公章遗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加盖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印章,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或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公告。
为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13号)要求,现就做好技能提升补贴经办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确定为6370元,缴费费率按用人单位费率确定为5.5%。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和材料,在每月申报缴费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对相关政策知情同意后,无需审批即可享受阶段性缓缴政策,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辖区内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2021年度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进行了评价,其中焦作市11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被评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TSC5级(最高级),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经认定,对在我市注册落户的会展独立法人机构,完整会计年度会展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会展主营业务收入的6%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关联企业相关信息,实现企业登记、经营许可登记、企业纳税缴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等高频服务事项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并逐步覆盖到电子营业执照涉及的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推动实现企业相关信息“最多报一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年〕2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除上述调整外,市区其他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等级划分范围仍执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8〕85号)文件相关规定。
为深入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精神,提出如下措施。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关于废止〈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7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
调整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由原来的每年8月调整为每年的8-10月,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的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精神,扎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无差别为主、分领域为辅的原则规范综合窗口设置。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综合办事窗口,逐步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实行一窗无差别综合受理;公安、婚姻登记、不动产、社保医保、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进驻事项可分领域设置同标准、无差别的部门综合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
为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助力本市出口企业复工复产,全力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经会商相关部门同意,现将《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物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保障广大考生的权益,按照属地化原则,涉及取消考试的六个市州将对2022年在本考区报名参加会计初级资格考试且未申请调出或退费的考生进行退费;已从报名地调入六个市州的考生,其退费工作由原报名地负责。
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依托省协调小组精简行政审批组,依法依规对全省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只划入个人缴费部分,待缓缴单位补齐缓缴的费用后,再按规定比例划入单位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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