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对各市上报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资料进行了审核,同意以下3家企业作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批试点企业。
为做好2022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工作,现明确我省2022年7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按照24930元执行,各市缴费基数下限暂不调整,维持2021社会保险年度标准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十三五”时期,山西省会计工作顺利完成“十三五”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各项目标,会计审计准则与制度高质量实施,会计工作维护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进一步显现,会计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结构持续优化,会计行业有序发展,会计职能有效拓展,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文化建设取得丰硕成果,为“十四五”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享受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市级粮(含大豆)、油储备的企业名单,市区两级棉、糖、肉储备的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缓缴期内,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个人账户正常发放。
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信用差异化缴存管理。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依法打击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保障性住房以及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5号)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2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关键技术创新支持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市管企业土地房屋资产分类管理体系,提升市管企业存量空间资源经营管理质量与效益,现将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和房屋出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稳增长、稳就业面临新的挑战。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稳经济、促就业的政策措施。
为了规范我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切实降低经营困难市场主体的维持成本,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监督市内重点旅游目的地、重点旅游线路、重点旅游景区的旅游购物、演艺、食宿等旅游经营单位规范使用增值税发票;依法查处偷逃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
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废止文件自202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决定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新修订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深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开展申报认定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提出以下措施。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费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无需填报任何手续,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即可,缴费基数按2023年缴费标准自愿选择。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各级党组织及协会要扛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全行业遵纪守法、规范执业,主动服从于税收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办税服务厅进厅人员数量,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缴费人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在此向您发出倡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联合审核,拟确认怀化市德仁爱心协会等4家单位为2022年怀化市市本级第一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现予以公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2年1月1日至195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1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1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修正)、《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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