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22〕23号),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级资格考试)于8月1日至7日举行。
按照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网站发布的《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考地点调转及退费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并与此前在我省办理退费申请事项相衔接,现将我省2022年度会计初级资格考试报考地点调转及退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集约式全疆通办是指税务机关将部分税费业务事项由原先多部门、多环节、多个人流转审核办理集约为一部门、一环节、一团队集中处理,纳税人缴费人可跨区域在全疆任意办税缴费场所办理税费业务,实现就近办、一次办、集约办。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帮助缴费人便捷缴费,我们编写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社保缴费操作指南》,供广大缴费人办理社保缴费时参照指引。缴费人参照本指南缴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者拨打12366电话进行咨询。本指南因国家政策或征管规定发生变化时我们将及时更新发布。
全力打好助企纾困服务稳进提质组合拳,推动各项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持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建立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健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符合申领条件且未收到补贴的企业,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2022年8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补贴。经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税务机关将分批发放补贴,最迟于2022年11月30日前发放完毕。
征收职能划转后,各级行政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比照税收管辖范围,由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按分成比例缴入相应国库。省级收取的残保金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市级收取的残保金,省级分成10%、市级分成90%;县本级收取的残保金,省级、市级各分成5%、县级分成90%。
缴存职工家庭有1笔(含)以上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 倍执行。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大力实施助企纾困稳岗等“十大行动”,坚决打好打赢就业收入扩增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严格党员教育管理,认真执行“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制度。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组织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活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在我市落地见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要及时督促辖区内的所属企业严格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限。对于发放不及时、不按标准发放的企业,各区县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好企业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
“惠苗有知”。加大政策宣传与精准推送力度,推动提升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知晓度,扩大退税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范围,持续推进“政策直达、红利得享”,帮助小微市场主体固根本、增信心。
为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推动共同富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2〕20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北京市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部署,更好激发辖区人力资源活力,实现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整治存量风险、遏制增量风险,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彻查既有建筑安全隐患。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请于2022年10月31日前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主申报缴纳残保金。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自2022年6月30日起废止。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调整标准;其他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挂牌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统一按起始价的20%确定。出让的土地,用地单位在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分期缴纳,缴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备注“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和缓缴期限。
2022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工程中标(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工程按签订施工合同之日)或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且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至2022年9月30日。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已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200元暂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管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经会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拟定了《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2021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如实申报职工2022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工资额须经缴费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并存档备查。没有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数据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进行申报。申报工资额不得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900元)。缴费工资原则上一年不变。
按照《2022年租金减免进度统计表》(附件)制作租金减免台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于每周五中午12:00前向市国资委报送租金减免情况、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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