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公布各级清单。各市、县(区)要严格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梳理认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并公布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间接融资方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银税互动、银商合作等业务模式,持续增加信贷投放。鼓励企业采取电子保函的方式缴纳保证金,提高融资便利性。
针对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隐私协议要求、移动智能终端个人信息保护、应用商店 App 个人信息处理规范审核、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SDK 安全指南、利用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规范等重点热点领域,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指导App运营者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可以自主决定歇业,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歇业备案。
个人消费者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通过“粤税通”“粤省事”和“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登记参与活动的发票信息,于2022年7月1日起集中开展一次性即时开奖。
在我省境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100%部分),分别由总机构、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与各级财政分享。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期申报印花税(不含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费申请,税务机关受理、初核后,将受理的退费信息及相关资料传递给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
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发生业务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容缺办理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个人业务的自然人在线下办理涉税(费)业务事项时,在基本条件具备,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承诺补齐补正的申请材料、时限和违反承诺的处理措施等内容,经纳税人自愿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税务机关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为加大支持企业纾困发展力度,根据 《关于实施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0号)要求,税务机关将组织开展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发放工作。
为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办税缴费服务,提高税(费)款入库效率,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将于2022年6月底起在全区范围内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合肥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4729元。
通过接受社会或个人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并按照捐赠资金的用途和捐赠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和管理;捐赠协议明确了捐赠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按照省级部署如期完成全年专项债券项目上报工作,配合省级做好三季度末完成全年发行任务。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将专项债券资金尽早投入项目建设,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
根据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我市全口径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缴费。
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
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加强惠企政策辅导培训,确保兑现标准直达基层一线,对确需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申报材料的,应当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惠企政策兑现窗口,实现惠企政策事项公开申报、一窗兑现。
管理人提供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或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存在不齐全、不符合规范要求情形的,建设和规划资源部门应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交的材料或补正要求。
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因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而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新能源车辆采取了多项措施办理退税,因部分纳税人无法取得联系,仍有部分多缴车船税款无法退还。
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相关规定,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实际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含境外单位或个人)可按期或按次申报印花税,现对我市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的统筹协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做好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的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
调整后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累计达到原起付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调整后的困难人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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