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要密切协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安排联络员,做好行动举措的提醒督办、数据报送、提炼总结等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推进行动举措按时按质推进。
土地增值税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开发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以及纳税人会计核算情况,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税务部门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落实对风投创投机构和天使投资机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以外的缴费人,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缴费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为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着力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通过释放政策红利、加快政策兑现,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增强韧劲、提振信心,全力营造稳增长良好环境,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财政厅会计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关于科研项目(课题)有关管理规定,我厅对《四川省财政厅会计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四川省财政厅会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吉林省内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022年5月31日。
为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生态环境,更大范围、更深程度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度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将与本年度“创•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对接。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2年度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单位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6月30日,请您携带贵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对于选择使用自行开发、采购第三方的软件,出口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备案后方可使用;选择使用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软件进行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出口企业在通过软件提交经税务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的无纸化备案单证登记表后,即可实施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确认,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名单内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向省税务局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两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减免或缓交房租的方式,支持在孵创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对已发放的创业组织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贴息支持。
为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在持续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1]14号)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疫情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积极推动垃圾分类收运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促进垃圾分类回收和减量化、资源化。供销合作社建设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中转站、回收网点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08号)同时废止。
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多种形式与在京创新主体合作共建外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研发创新中心和开放创新平台两类,其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全面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活力,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区属国有企业房屋,免除3个月租金、再减半收取3个月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2022年底前,全省实现开发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全覆盖、评价成果共享,全面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新增工业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后,当日核发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
落实国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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