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社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工资保证金制度和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真正落实落地。同时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30%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时予以倾斜;
市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应用区块链、人工智能、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手段,集成电子营业执照身份认证和公安机关身份认证系统,建立数字身份信用体系,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推动身份验证信息互认。
针对新引进本区的符合核心区功能定位、具有重大行业影响力的重点企业,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根据企业已累计实收资本和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情况,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5000万元(含)的开业设立补助。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发〔2022〕16号)精神,做好我省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 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接财政、税务等部门,确保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招投标优惠等国家和省级政策,科技型企业能尽快全面享受。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再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其预售款的收存、支取和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拆迁安置项目和建筑区划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位不执行本细则。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适用“两免”即办制办理的,纳税人仅提供相关信息,税务机关通过“河北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平台”即时查验证明信息是否确实存在且符合办理涉税业务有关规定后,不再索要办理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或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承诺,为纳税人即时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缓缴期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向工程所在地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保证保险,并将存款协议书副本(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送属地人社部门备案。
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繁荣和民 生就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六稳”“六 保”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采取针对性 措施提振市场信心,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 政策措施。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yq@mail.xj-n-tax.gov.cn,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方便我市缴费人了解社会保险费缴费事项流程、使用线上、线下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查询相关信息,特发布《厦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事项清单》供广大缴费人查阅参考。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减税降费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现将湖南省2021年度—2023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企业和个人2021年度—2023年度通过名单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解放思想,紧紧围绕政策出台初衷及目标任务,从有利于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角度出发,细化落实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提供智能、便捷、优质的配套服务。坚持风险防控,牢固树立底线思维,防范政策套利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网上申报、系统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可在2022年4月、7月、10月、2023年1月、4月登录“厦门i就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报,每季度首月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各区在同月受理、确认申报数据。
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银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相关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的相关单证资料,提交的各类资料真实、准确、有效,涉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资料的,接受外汇局依法严肃处理。
《关于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的请示》(吉建房〔2022〕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吉林省对本省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计征,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当事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等处理。
为规范税收执法依据,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对全市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依法如实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切勿听信各类小道消息,避免虚假填报影响纳税信用。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依托税收大数据开展事后抽查,并会同公安、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对纳税人填报信息进行核验。
自2022年7月1日起 (税款所属期)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同时废止。
个人缴费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操作指南(@深税).docx 个人缴费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操作指南(电子税务局).docx个人缴费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操作指南(微信税务局).docx 个人缴费人员社会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深化“多报合一”申报改革,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次数,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决定对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进一步进行简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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