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企业应于每月增值税申报征收期内,将上月代会员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代会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缴纳情况逐份造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2024年6月所属期起,同意中化石油东北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等4户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名单及分支机构预缴方式见附件)。
2023年5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不再调整,矿业权人继续缴纳剩余部分,有关资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本办法规定分成比例分成。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税率和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技术交易税收优惠等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
按照“第一时间+顶格优惠”的原则,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政策。精准高效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支持各地引育一批高水平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和团队,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落实《江苏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4%。
对实行承诺即入制的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即入制方式办理。申请人自愿作出声明及承诺并按要求提交申请书的,相关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债务人和债权人参加庭外和解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信息、提交材料,就和解协议的起草、修改、表决、签署、执行等进行充分协商。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年度汇算。
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0.8元。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为契机,不断提升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持续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获得感,助力我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
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其他事项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占用单位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退付申请。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公平与效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同步同办法调整。
各市要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决策,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下一步,大连市税务局将积极努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调研,深入企业进行走访,了解纳税人涉税需求,及时向税务总局提出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对其他缴费人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费款按月计算,按年征收。请缴费人于2024年12月31日前,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根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我省重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暂定为:200元/平方米。
建立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如实编制财务年度会计报告,依法履行资源税、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税费缴纳义务。对无证无照经营、超核定能力生产、欠缴税费、市场垄断等问题组织联合检查。
进一步延长缴费期限。将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的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024年9月30日,在此期间缴纳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对“不动产二手房转移登记”“房屋网签备案”“不动产交易税费、登记费联合收取”“身份信息核验”“婚姻登记信息核验”“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等单个事项在各级各部门的业务办理现状进行调研,从利企便民角度出发,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等在全区范围内统一。
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龄达到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年龄达到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30元;年龄达到80 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40元。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参保登记、税务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的相关业务。各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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