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总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助企纾困、优化服务的统一部署,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归并截至2022年4月底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120项,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对于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的,若受票方暂未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其新增了《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发起功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系列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以赴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立足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发售发票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我省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领发票一直予以支持和保证供应。在税收征管实践中,部分纳税人可能因为存在涉税风险问题,如未取得合规列支凭证企业所得税存在欠缴风险,主管税务机关依规对其发票的供应做出限制,在企业整改后可以正常领用发票,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非国有市场主体,采用非接触式办理和简便操作流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引导区内银行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为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原则上以各县(区)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进一步增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投资、产业、区域发展等政策的协同,强化跨部门、部门内部的支出政策统筹。完善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及事前评估、定期评估和到期退出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形成资金与政策合力。
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无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租房提取限额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900元;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继续按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在湖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为银企双方搭建桥梁。定期组织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对受困企业贷款延期、续贷,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有效级解市场主体资金链运行压力。
国有企业要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有企业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国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1年起,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比例从75%提高到100%,我市共有3876家企业提前享受2021年前3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32.79亿元。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实行“免申报,后补助”方式,进一步提高研发费用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障定点范围。老年人常见特殊病种的支付政策,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参照同类型公立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为全面落实“精细服务”要求,切实提升税费服务质效,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对部分单位税费征管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该功能采用无感升级,相关业务操作均在现有功能基础上予以实现,纳税人缴费人只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搜索【存款账户报告】、【网签三方协议】、【税费缴纳】等功能进行操作即可。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除出生三个月以内的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和个人缴费标准部分的费用,合计930元。
现将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天津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引导银行和企业守法自律,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我局拟对《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19年第15号)进行修订,现起草了《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7月4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以上标准自2022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从事救助、救济、助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依法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非营利法人和群众团体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鼓励银行业机构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提供贷款延期、宽限期及续货、减费让利等优惠政策,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督促,及时检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规划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做好规划评估工作,综合分析评价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加强绩效管理,稳步推动本规划全面落实。
将大型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的30%提高到50%。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在市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的个人,按照已缴纳契税80%的额度给予补助;在市区购买90-144平方米(不含144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的个人,按照已缴纳契税64%的额度给予补助。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根据《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号)规定,按照全省统一工作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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