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对比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各地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国际贸易型总部企业应当持续拓展国际贸易业务,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本年度外贸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外贸工作计划;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上一年度审计(运营)报告。
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有困难的企业、自由职业者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暂时有困难的借款人,复产复工共同度过难关。
积极出台政策举措,搭建对新业态就业的支持体系。2018年以来,我省相继出台1.0版、2.0版和3.0版“促进就业九条”,提出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服务,多领域拓展就业空间,持续完善灵活就业支持政策。
缴费人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2.上门申报:用人单位到市税务局东方大道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办理。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进一步保障困难务工人员劳动权益。全面畅通劳动者欠薪维权渠道,指导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强化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工资支付保障核心制度,依法维护困难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税务稽查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经营业务实质综合判断,区分违法性质进行处理:对于以偷逃税款为目的,或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主观故意涉税违法行为,予以严查严处;对于因政策理解不透彻导致的少缴税款等非主观故意情形,主要通过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促其整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文件规定,电解锰企业从事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还可以申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优惠政策。
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到2022年底。即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继续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继续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享受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和国家、本市稳经济相关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全力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精神,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京政发〔2022〕23号)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特制定本落实指引。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的重要意义,从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公平法治的环境,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税收安全角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大力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南京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请于2022年6月20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提出申请(受理地址:南京市浦江路30号)。
纳税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送达纳税人,通过《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自2022年7月1日起,税务部门代收全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税务部门按照各级工会部门确定的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各级工会部门均不再自行收取属于税务部门代收范围的工会经费。
为规范全区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更好发挥工会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杜绝高价机票、消除隐形浪费,现将《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上述参保单位中,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可从6月申请缓缴。
对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情况好的设区市、县(市、区),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对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力度大,业务经办、扩面征缴、落实责任分担等成效明显的设区市,给予一定的资金激励支持。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以下简称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见附件1)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对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取“白名单”方式予以重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各地区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创业地应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
持续加强纳税辅导,改进优化减税降费服务,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影响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满足申请缓缴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的条件。
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京政发〔2022〕23号),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努力推动大兴区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发展,制定本落实指引。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将房屋出租给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该政策与以往政策重叠的,除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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