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情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及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具体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经会商省有关部门及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形成一致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的中小微企业(含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困难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困难中小微企业执行。
按照国家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及扩围要求,在前期已将餐饮、旅游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纳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范围的基础上,将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纳入缓缴范围。
加大返乡创业人员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将返乡创业项目纳入招商引资范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推广以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规范破产管理人处置行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鼓励和规范网上债权人会议、网络申报债权等方式,降低破产费用。落实破产案件财产处置税费减免政策,规范破产程序中的涉税事宜。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在渝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要求,扎实推进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开展“百日行动”,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家庭刚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2022年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京内国有房屋的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其中对于承租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国有房屋的,减免6个月房屋租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者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3个月。
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一)《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号)确定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申请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审核机制。各县(市、区)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其中有关条件如下:
延长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所属期由2022年4月至6月延长为2022年4月至12月。
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海岸带具体范围根据海南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本年度以此身份享受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其他企业不能重复使用。“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不得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2022年年底(已缴纳2022年6月三项社保费的参保单位可申请退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为大力推动我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丰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青岛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攻坚行动已列为2022年青岛市党代会及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工作和城市建设攻坚行动的战略部署,促进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城市功能,青岛市税务局会同青岛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总指挥部整理编写了《青岛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税费政策指引》。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定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的关键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社会关注度高,各区人社部门、市社保中心要提高思想认识,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专题宣讲等方式广泛宣传政策,通过电话、信息推送等方式精准投送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4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修订了《纳税信用高级别纳税人激励措施清单》(附件1),现予以公示。
协调普惠政策落地。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助企纾困相关政策,做好增值税加计递减、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房租减免、社保缓缴等普惠政策在文旅业落实的服务工作,帮助中小微文旅企业渡过难关。
初创科技型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政策对象实行认定制,根据税务部门管理数据,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税务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并审核我市初创科技型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的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并经由各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以及相关企业确认后进入公示程序。
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单位),截止2021年12月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两项社会保险费,或企业(单位)存在欠费但已全部补缴的,视同其履行了缴费义务。在此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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