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决定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
全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职工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房,可按实际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缴存人月缴存额限制。
加强政策培训宣讲,鼓励上市公司扩大融资规模。联合交易所加强再融资等政策宣讲,支持科创板、创业板企业用足用好小额快速再融资支持政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
强化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增加检查覆盖面,加大惩戒力度,对违法违规的执业机构“零容忍”。强化日常监管,借助业务报备系统,对执业情况实行智能监测。深化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使执业机构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执业质量。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执业机构开展“回头看”检查,对有需要的新设执业机构开展上门“一对一”帮扶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现将2022年5月我省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失信名录予以公告。
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匹配适宜不同小微市场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征纳互动平台开展精准推送,强化跟踪评估和动态监测。根据小微市场主体需求打造组合政策“套餐”,共同梳理制作具有区域特色、实操简便、易于理解的多媒体税宣产品,通过税务机关新媒体平台和市工商联网络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精准送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申请缓缴的企业或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为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通告》(大税发〔2018〕1号)要求,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进行了调整,并在办税指南同步更新。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2022年2月10日,《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22〕8号),明确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各有关部门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加大政策资金倾斜支持力度。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托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制定本实施方案。
四是促进文物保护多元投入,运用政府引导基金、PPP模式、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并依法依规给予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努力实现西安大遗址与文物保护工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相统一。
二是持续加强政策宣传,不断优化税收服务,落实好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以尽快形成我省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动能。三是持续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体系建设,支持建设一批区域承载型、高校孵化型、院所支撑型、企业主导型孵化服务平台,强化科技金融支撑作用,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和科创企业上市培育体系。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的规定,现将北京市有奖发票2022年二次开奖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为噱头招揽业务,以利用注册“空壳”企业、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问题。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补缴。企业在申请缓缴时应提交《2022年因疫情缓缴单位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书》两项材料。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内,其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未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影响。
优先在“双一流”高校依托校友会、联谊会等布局建设“筑梦江淮服务站”,可给予10万元左右建站经费。依托各市青年旅社、经济型酒店等设立“大学生驿站”,为首次来皖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住宿、就业咨询等服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修订《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依法明确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事项607项,其中:行政许可19项、行政处罚435项、行政强制20项、行政监督检查36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裁决3项、行政奖励10项、其他行政权力24项、公共服务事项7项、其他权责事项52项,现予公布。
各市(州)、兰州新区要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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