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应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将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全年力争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超过5亿元。深入落实创业房租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支持政策,每区新增1家创业孵化基地(滨海新区3家),支持各类群体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及发票需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涉税风险等异常情况的,及时办理发票“增量”“增版” 。
开展“送政策送服务进企业”活动。依托驻各区管理部,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企业开展公积金政策宣传培训或邀请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常态化开展预约服务、上门服务、批量办理,解决企业和职工急难愁盼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此次工作职责调整前,即代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期间,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为深入贯彻全国稳住经济大盘及我省稳经济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林武书记批示要求和蓝佛安省长具体安排,推动我省扎实推进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行动计划尽快落地见效,确保完成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在实际工作中尽可能争取更好结果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决定建立全省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落实机制。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津人发〔2021〕24号文件精神,重新明确了“被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以及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为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
深入宣传新修订的《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及时修订配套法规制度,关注新会计政策、标准解读分析,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会计法规宣法普法工作,创新方式开展会计普法教育,推进会计法治宣传进入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学校、集体、寺庙,增强全社会全行业法治意识。
调整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二手房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30%。该条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已建成投运的变电站,在不新增用地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形式和外檐的基础上进行扩建、增容,不涉及新增用地,办理项目核准时,不需重复办理变电站的土地权属证明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为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总体要求,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本市房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6月6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经国家统计局和广东省统计局核定反馈,我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53471元,同比增长11.8%。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5563元,同比增长11.6%。扣除物价因素,我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实际分别增长10.8%、10.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规定,对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大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全面落实国家、上海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在严格执行各级退税减税缓税、“五险一金”缓缴、要素保障等政策要求的基础上,结合金山实际,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有序推动我区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现制订本实施方案。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交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可提前终止缓缴,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购房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窗口申报缴纳增量房契税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增量房交易套餐——开具契税完税证明”模块无限次下载契税电子完税证明。
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考虑当地工作基础和实际,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部署安排,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推动全区电子商务加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供缴存困难证明材料,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后三个月内,企业应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后视为正常缴存。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工会决议,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中关于延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继续实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相关内容。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下同)出租房屋分为“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两种情形。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以下税费:增值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 ”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落细,更加有效的推动本溪经济平稳运行,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落实湖北省关于加快消费恢复提振的若干措施,鼓励汽车消费,促进住房、家居消费,支持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消费,点亮夜间消费,推动以展助销,拓展新型消费,增强消费发展综合能力,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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