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6月25日前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填写反馈意见建议。
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规定,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的工作部署,自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将转变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梯度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对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认定。现将中山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如下: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各设区的市统筹、省部分调剂的管理体制,各设区的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省负责各设区的市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为各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八,用于设区的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余缺调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及省、市相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审核确认,现将2022年获得中山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根据《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沪人社规〔2019〕20号,以下简称《评聘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22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我市有关单位提交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共有277户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根据认定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详见附件)。
将研究制定本市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市级专项规划编制,本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市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为进一步明确本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本市关于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对经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且住所地在深圳市的有关单位提交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广东省2022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山东省第二批、第三批“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激发市场活力,稳定经济增长,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扩大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范围。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政策延至2022年12月31日,并扩围至其他特困行业。
个人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探索适合个人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关系转移、待遇领取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为了规范我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现予印发。各地在规划实施中所取得的进展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系统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中山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为规范江苏省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也可经由征求参保人员意愿后,自行选择参保地。自行选择参保地的,由本人以书面形式交医保经办机构留存备案。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书面承诺材料后应当按规定终止其居民参保关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和国家33条稳经济措施,在落实好我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准高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个人最高可贷款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可贷款300万元。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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