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房租补贴政策。组织在海淀注册纳税的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申报北京市“房租通”补贴,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单位夫能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月度汇缴,可按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期结束后及时进行补缴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视作断缴,享受正常连续缴存职工同等的提取和贷款权益。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废旧物资,销售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一方面减轻了社会环境污染压力,另一方面,增加了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增加社会价值。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相应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大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强化省政策资金配套。对符合《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按照省级支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不含贷款贴息项目)。
鼓励银行机构主动推介企业争取“小微贷”专项贷款,给予不超过LPR+100个基点的优惠利率;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见贷即保”,不向企业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免除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
中小企业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作用显著,注册会计师作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中小企业经济信息质量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服务中小企业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统战部年度重大专项工作安排,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现就开展服务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4号)和《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5号)精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助力企业纾困发展,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号),加大力度帮助我市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的工作要求,现将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我省范围内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以当前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含生产性自建房,下同)特别是3层以上、人员10人以上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重点整治。对存在坍塌风险和地质、消防重大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停业停用、加固拆除等措施,100天内完成整治,尽快消除重大风险隐患。
鼓励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方便纳税信用修复的企业重新评定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确保守信企业及时享受优质服务,失信企业及时纳入从严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管辖企业将于2022年5月30日全面试点应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号应用,除部分特定纳税人外,统一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21〕21号),在税务执法上要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树立“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新理念,结合全市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清单(常见风险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为了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健全审查监督制度,增强审查监督实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风险防控,提高政府投资效率,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办法。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通过财政支持500万元,支持辖区在库限额以上企业数量最多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促消费活动,推动该辖区2022年上半年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分别增长达10%、15%、10%、20%。
对无法通过企业内部安置的煤矿智能化建设富余职工,工龄满3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实行托底安置。对各市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煤矿智能化建设富余职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35号)规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1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您所提的建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中有关“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的规定,财政部门应为公办幼儿园提供财政票据。
《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该应税资源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规定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3号)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的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下一步,省税务局将在省级权限管理范围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等部门,统筹考虑进一步减税降费问题,积极向省委省政府建言献策,推动地方性税费优惠政策顶格出台。
精准落实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等政策,切实助企纾困。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产业基础再造、高质量发展等专项政策。
我局持续加强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码上办等办理渠道宣传辅导的推广力度,不断增加非接触式办税渠道可以办理的业务数量,进一步缩短业务后台审核时间,提升纳税人线上办理的体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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