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引导和规范合同当事人签订履约行为,促进合同公平,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新疆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商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予以通告。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综合费率力争降至1%(含)以下。
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2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九批)、北京市2021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和北京市2022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直接融资的工作要求,抢抓注册制、北交所等改革机遇,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南充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在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的同时也要注重防范税收风险。为保障您的留抵退税事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风险作如下提示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6月24日前通过信函方式提出,请邮寄至:广东省汕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南一街税务大楼(财产和行为税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204号)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经2022年厅党组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
缓缴费款所属期基本养老保险费可选择2022年4月至7月,最长3个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可选择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最长12个月。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申请缓缴的费款时间长度。
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后,可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补评、复评。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补评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申请”)办理申请手续。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对引荐并促成项目落地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奖励资金按“谁受益、谁奖励”原则落实。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1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精神,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加快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按照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的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执行。
各地区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健全科学规范严格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技防人防,通过信息比对、数据共享验证资格条件,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定期核查比对待遇申领,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加快推动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建设,推行纳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对税收领域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我州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3个月。
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
为配合本市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宜,现将本市2021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实施缓缴期间,参保单位暂缓缴纳医疗保险费,缓缴结束后,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待遇支付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待清缴后划入。
根据吉林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稳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过程中全面做好环境消杀工作的通知》(吉防办明电〔2022〕265号)精神,相关部门要发挥行业监管作用,指导企业做好防疫消杀,企业要承担起防疫消杀主体责任,自行做好相关工作。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本市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本市总机构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当地无法按期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可以在当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为深入贯彻全省“一改两为”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持续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 更好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 现结合安徽税收工作实际,将安徽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做到” “十严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吉林省税务系统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协同有关部门努力细化了我省高端人才奖励个税优惠政策。
对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针对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延续实施失业及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中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等开展“套餐式”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和社会覆盖面,让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政策、全面掌握政策、足额享受政策,确保惠企政策作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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