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全力支持我省文旅行业稳岗就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制定以下纾困帮扶措施。
对受疫情影响5月30日前无法按月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确保个体工商户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创意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精神,深度赋能产业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政策要求,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厘清工作流程,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做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
本实施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所称用人(工)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开展进口贸易创新,加快建设四川天府新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深化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通关模式,扩大“两段准入”海关监管模式应用范围。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加大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做好涉税辅导,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对于提案的相关意见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为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争取更有利的政策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各地各高校要积极挖掘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就业岗位,引导毕业生在数字经济、文化创意、新媒体运营、平台经济等多个领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规定给予税费扣减。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5号)基础上,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将已实施的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由餐饮、零售、旅游业扩大至上述5个行业,缓解这些行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
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2〕15号)(后称《措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征缴成本、提高征缴质量和工作效率,全面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特制定征缴方案如下。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驿城区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认定的大学生实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基地进行考察,对所发现的问题,责令基地限期整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实习基地资格。
组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上门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企业需求,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坚持问需于企,建立常态化、动态化政策研究和储备机制。
组成5个联合检查组,每半年组织一次“两高”行业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各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工作开展情况、“两高”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企业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用水、用电、产量、营收、税收、利润等情况。
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企业同一时间段内同时符合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或女职工同时生育二孩三孩的,按就高原则享受补贴,不重复享受。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情况查询,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缴回申请,留抵退税缴回申请,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再生资源回收标志归类,在线咨询等7项业务功能模块。
按照国家和省工作要求,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公告)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8号公告执行。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7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2022年4月未完成缴费的企业,也可申请自2022年4月开始缓缴,缓缴截止期限相应提前1个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抢抓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机遇,加快融入全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格局,推动我省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