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对《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要以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为契机,加强与各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邀请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税费政策宣传辅导等公益活动,主动问计问需,针对不同行业量身定制培训辅导内容,联合开展“滴灌式”政策培训辅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等文件,全额退还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退税。
以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为主要授信依据之一,向纳税信用等级在M级(含)以上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类贷款。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深化本市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切实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重视程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各区(市)县人社、税务部门要坚持简便、快捷理念,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指导帮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通过社保网上经办服务渠道申请缓缴;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服务热线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答疑咨询服务,确保"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推动农村大学生返乡创业是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持的有效途径,我局将积极配合教育、人社等部门,推动农村大学生返乡创业,积极落实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小额信贷、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提升农村大学生返乡创业的激情和热情,助力乡村振兴。
力争用三年时间,鼓励引导1万户以上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全省构建起较为完善的个转企扶持政策框架,并逐年递增,使个转企成为优化全省市场主体结构,提高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
探索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有关部门,推动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医药招采等更多重点领域深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便利的服务。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加大校企合作、共同培养产业工人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参与职业类院校符合岗位要求、技术潮流的高技能产业工人”的建议,我厅一直持续推进相关工作,并出台政策给予支持。
申请缓缴企业应首先填写《特困行业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2),可采取现场或传真、QQ、微信等多种申报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
明确确保到2025年年底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严禁使用与项目无关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向县(市、区)倾斜,赋予县(市、区)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1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联合各类创新主体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申报实施国家、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省内跨市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规定在省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按照本办法执行。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和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河源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关于继续执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降点征缴的通知》(大人社发[2022]70号),从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企事业单位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继续执行1%征缴费率。
各区(市)县人社、税务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快速落地见效,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资料要求。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要严格按《通知》要求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中:提交的章程要与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章程一致。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省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生活性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各地要统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地方支持力度,优先保障基础性、普惠性生活服务。落实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以及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推进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是省委、省政府着眼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全局、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近年来,儋州、洋浦发展均取得积极进展,综合实力稳步提升,在海南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格局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我市REITs项目策划、筛选、申报、发行等全过程服务,按项目成熟度和开展阶段,分类纳入项目意向库、储备库和发行库,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发行一批”的滚动推进机制。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最低认定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账户余额不足3万的按3万元计算,可贷款额度提高至30万元。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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