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脱贫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并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上年度(2021年1-12月,下同)月平均工资,作为过渡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执行。
为加强全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活动,有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农牧民住房抗震性能,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落实财政税费等优惠政策,完善项目制精准补贴力度,增强运输结构调整引导和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补贴经费的使用效益,对多式联运企业依法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支持,为煤炭、化工、化肥、工矿、水泥等大宗货物运输方式调整创造有利环境。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按现行标准执行。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评价工作,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合理、有序竞争,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资产评估行业影响力,省评协修订了《陕西省资产评估机构评价管理办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及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我省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进一步推进基建财务管理“放管服”改革,我厅修订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配合做好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云南试点任务,及时上报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契税实行先征收后补贴。以契税缴纳时间为起始时间,购房人缴纳契税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凭证、进账单等提出补贴申请,由受益财政给予所缴契税50%补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拓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来源,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加强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企业“无还本续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市场主体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将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保障企业在不需要还清本金的情况下获得新的贷款。
“2022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专项行动”将聚焦利用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公平法治的税收环境,为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稳保驾护航。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物流企业符合税收优惠和减免条件的,一律按规定及时办理;落实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等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聚焦交房交证不同时、住权物权不同步问题,切实保障企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全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由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续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1 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上级部门交办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案件、协查案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已发现涉嫌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企业,不列入上述随机抽查范围,稽查时间和频次不受上述限制。
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从2022年6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兑现其失业保险待遇。
省集中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未做“定向阶段性缓缴”标识的企业,如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可线下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定向阶段性缓缴政策,申请时出具属于五类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深入推动产贸融合。夯实贸易发展产业基础,促进贸易与产业互动,围绕“六新产业”“四新设施”,优化升级传统产业,重点围绕汽车及零部件、冶金石化、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等领域提升国际竞争力,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集群。
本通知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出租方为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发展而给予减免1个月以上(含)租金的情形,具体包括:出租方免除1个月以上(含)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免除1个月以上(含)的租金。
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提供社区家政服务使用的房产、土地,符合条件的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对提供社区家政服务建设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家政服务,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
进一步改善融资环境,落实国家金融支持优惠政策,拓展创业企业融资渠道,健全投资生态链,更好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作用,加大初创期、种子期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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