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调整工作,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精心组织落实,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依据相关统计数据计算,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6142元,用于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支持力度,落实对江苏省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的市级配套。落实国家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政策,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
建立“政策直通车”制度,综合运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就业创业等各项涉企就业政策,推广“直补快办”模式,精准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本通知适用于市级机关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7〕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召开的一、二、三、四类会议,包括线下会议和线上会议。
在出口集中度高且区域内已具备集中办公条件的地方,设立登记服务站,加强人员配备,为出口企业提供登记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二手车出口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实现出口二手车转让登记、注销登记“一站式”办理。
全面推动政务服务扩面增效,强化线上线下服务深度融合,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数据共享,丰富公共服务供给,全面夯实政务服务工作基础。探索研究“退休一件事”优化升级的具体路径,从企业和群众视角梳理服务事项、优化办事流程。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1年,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消后,税务等有关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上述企业因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享受的税收优惠及奖补。
要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明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预期产出效益,强化经济贡献考核,规范使用并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资金投入和税收产出的良性循环。
积极参与支持国家绿色税种立法,配合中央研究出台支持绿色发展的税收政策,推动建立以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绿色税种“多税共治”,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涵盖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等全领域的绿色税收制度体系。
因目前暂无针对资产划转取得不动产的特定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对不动产及不动产所有人的身份、性质和使用用途进行逐一区分,研判是否可以使用其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要按照《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45号)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7、8三个月。
支持引入法律、人才、税务、金融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完善吃住行、教育医疗、文体娱乐等生活配套,建设一批商务特色项目和休闲服务设施,整合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向园区配套,完善多元住宅供给,实现生产、生活、生态有机融合,统筹园区建设与安全,推动产业园区向产业社区转型。
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和迁移,是为了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服务经营主体需求,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业务人员培训,向社会公众做好宣传及指引工作,使申请人知悉政策,享受优惠,更有获得感。
凡使用我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海域使用权面积、用海类型和方式、使用年限缴纳海域使用金。
落实好购置用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政策,支持企业加快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将成效明显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程序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优化升级“惠企通”平台,将“惠企通”现有服务接入“赣企通”政策板块,对惠企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形成规范体系,对符合惠企政策资金统一通过“赣企通”平台兑现,大力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承诺兑现”。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落实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以及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
失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修复信用,对符合标准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按照规定流程更正其有关信息,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同步修复结果。
各市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准确把握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资金使用细则,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研判分析,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坚持权责分明、数据共享、高效便捷、安全规范的原则,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按时足额征缴,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权益。
目前,参保单位每月申报缴费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两个部门办理。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和缴费两个事项统一为在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参保单位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用人单位存在补缴2024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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