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范围内承租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予以确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进行认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号)和《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财会〔2021〕34号),造就一批符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会计改革要求,精通业务、善于管理、具有战略思维的高素质、复合型的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发挥其在地区、单位的引领作用。
公众号纳税操作流程中“上牌地选择”进行了优化,纳税人不须上传暂住证,可直接上传本人身份证后上牌地由纳税人手动进行选择;进口汽车只能到大连市车管所办理取证上牌业务,需要选择“市内六区”进行上牌,国产车务必确认好身份证及暂住证地址按照实际上牌地进行选择。
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机制,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6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统一全省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的企业间资产转让业务涉及的北京市辖区内存量非住宅房屋交易登记,交易双方可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设立的“交易+登记”一窗式综合窗口,同步进行不动产交易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实现及时参保、应保尽保,享受统一的基本医保待遇。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具体资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全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对年度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实验区建筑业企业租用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园区内写字楼层作为办公场所,每年按租金50%予以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在租金补助优惠期间,不得改变场所用途或将其转让转租。
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差异化筹资。根据2021年度全省大病保险资金使用、各统筹地区支出情况确定分档筹资标准。2022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75元、65元、55元、45元四个档次(具体见附件)。
允许特困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企业,可申请缓缴单位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你市要按照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等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稳妥有序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激发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好我市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落实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若干政策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经济稳定向好,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实行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互助。允许没有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子女或父母在达州市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在达州市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允许缴存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为成年子女或父母贷款。
我市参保人在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在门诊慢特病签约医疗机构就诊,经临床诊断需使用医疗机构尚未配备药品的,医疗机构应采用临时采购等方式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参保缴费工作,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1〕54号)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德医保发〔2022〕8号)要求,实现新老政策有序衔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使用就业风险储备金,按规定支持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存在规模性失业风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主动接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且稳定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按照《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 鲁人社发〔2022〕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系指在重整程序中不再考虑关联企业成员的独立法人地位,消灭其互负债权债务,合并其资产和负债,对其同类债权人统一清偿,将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实施重整。
技改财政股权投资通过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方式,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可采用普通股、优先股等形式,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非上市公司协议入股以及发起设立项目公司等形式实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精神和自治区领导批示要求,现就我区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实施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为落实好疫情期间房土两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科发〔2022〕3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做好政策衔接,增强政策连续性和有效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
坚持“创新资源要素集聚、创新创业生态优良、科技产业深度融合、区域发展成效突出”的原则,按照“统筹布局、分类指导、择优支持、突出特色”的要求,推进各类省级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
《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德格县、白玉县、新龙县、巴塘县、乡城县、得荣县和海螺沟景区管理局、亚丁景区管理局调整为每小时21元。
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手段,强化财政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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