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规则,4月份提取支付时间预计为4月28日,请申请职工关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余额(账户可提取余额=账户余额-0.01元),若账户可提取余额不足,将导致4月份提取支付失败。
各地要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开展复核并做好资金发放工作;加强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切实提升政策知晓度;加强信息比对,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分类施保,突出保障救助重点;加大资金投入,提升救助补助水平。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以下统称进口单位),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精神,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在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的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
宜昌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从2022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缴费档次最低标准为300元/年/人,各地最高标准保持不变。(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仍保留100元/年标准的缴费档次)
落实采用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提高企业对节能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的积极性。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产业发展、节约能源和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等。
优化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持续做好不含行政区划的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工作。优化市场主体名称智能比对服务,动态更新名称数据库,实时释放名称资源;畅通新兴行业名称申报渠道,动态维护新兴行业用语表述库。
承担省级粮、食用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是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省级储备粮、食用油承储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具体措施的通知》(黑发改财金函[2022]104号)第3条第(1)项和第6条第(3)项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现予公告。
自2022年5月1日起,除出口退(免) 税企业分类管理类 别为四类以外的出口企业,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 物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备案表》 (详见附件1) ,将出口货物备 案单证以电子文档的形式留存备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经河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河东光华医院等2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21年度起5年内有效。
为回应社会各方期待,把优惠政策变成纳税人缴费人口袋里的“真金白银”,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全面梳理了国家和陕西省出台的2022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现汇编成册,希望能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及财税干部熟知政策、运用政策,助力企业焕发生机,确保税费红利及时享受,更好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申报人登录网站http://49.65.0.155/STA/进行注册,选择“省个税退税”项目进行申报(已进行过退税申请的,可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依据系统提示,据实逐项填写居住证基本信息和所得税奖励申报信息,并上传有关证明文件。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为适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需要,现将延长我省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情况通告如下。
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经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同意,现将我市2022年4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9日。
科学精准抓好疫情防控。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以最快速度切断疫情传播途径,精准落实疫情防控举措,防止层层加码、过度防疫,努力用最小代价实现最大防控效果。
强化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严控新增或变相增设审批环节。提升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水平,加大事项整合和流程再造,实现投资审批事项线上并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即时办理、“一网通办”。
同步受理涉税咨询。“东北三省一市”税务机关均可受理其他三地纳税人、缴费人的税费咨询业务。政策咨询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一线通答”, 业务咨询通过办税服务厅衔接实现 “一站式服务”。
适用《裁量基准》时,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应当坚决避免简单、机械照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防止个案裁量失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创新主体地位,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更好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及时应对形势变化、回应企业关切,全力支持相关行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提出以下政策和举措。
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相关工作。现将《四川省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公告全省2021—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为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港澳青年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1〕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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