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登记注册“容缺办理”。对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市场主体,当申请人提交材料基本符合登记要求,但部分申请材料需要补充完善时,经申请人书面承诺,登记机关予以先行受理。
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将2022年3月份和4月份的法定纳税申报期限一并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综合城市区域发展、商业商务用房库存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科学调节供地节奏。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在不影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前提下,可暂缓供应商业商务用地。
租金已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的,出租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办理省级非税收入退付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库〔2020〕39号),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退付业务。
实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减负纾困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在今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为加强高风险业务监督管理,防范财务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提出申请。如有省级机构的,需由省级机构将全省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资料收齐后统一提出申请。
市属企业因落实减免房租政策,对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将在考核中予以剔除。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将加大督促指导力度,逐条核查有关方面反映的各项问题线索。
明确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
完善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全面推进网上注销,推行强制退出、撤销登记、企业休眠制度,拓宽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加大破产重整支持力度,健全破产信用修复机制,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中小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全市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缴费人的相关税费违法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近接由我局独办的《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税赋影响及建议》(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20222029号)提案,针对提案提出的涉税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强化沟通联络,认真研究办理。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尤其是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的小额、多频次采购活动。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做好援企稳岗稳就业,促进企业恢复发展,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援企稳岗促就业九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为有效应对近年来全省建筑业发展速度持续放缓,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明显的态势,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补齐短板弱项,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
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中国储备粮食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申报,享受有关税收减免。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在疫情防控允许的前提下,对经市工信局备案同意,由县(市、区)政府或行业协会举办(含承办)的行业性线下、线上展会,每场展会分别给予 30 万元、10万元补助。
为保障税费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为支持公益慈善捐赠,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规定。
根据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部署,为切实做好信息系统切换上线工作,我市对2022年4月、5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经办缴费时间进行相应调整。
加快建设数字经济重点平台。支持泉州市石狮青创城国际网批中心平台、福建省快递跨境电商结算平台、天地汇网络货运总部平台等重点平台建设,持续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平台。
为适应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切实做好2022年全区行业培训工作,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和工作重点,在充分调查研究行业培训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要点。
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相关要求,现将我市2022年4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4月27日。
各区(市)要根据《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新老岗位和在岗人员衔接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1号)以及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新老岗位和在岗人员衔接工作。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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