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2年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精神,优化自治区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授权,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停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将于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四个重要时间节点的前五日,即4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分别召开省财税部门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当前,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紧张进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是部分企业的必报项目。但由于22张报表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从近年税务机关审核情况看,在政策理解和表单填写上都存在较多问题,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风险。
2022年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是实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最重要内容,通过退给企业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能够直接为企业提供现金流,促进其加快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够有效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衔接顺畅,确保改革前后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逐步转换,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转去,请按照要求执行。为更好落实我省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工业稳则经济稳。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省工业经济增长势头,确保2022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推动我省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2022年6月30日),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支持注册登记两年以上、符合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等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各项便捷准入、税费优惠、财政支持、金融扶持、不动产登记、专利商标权保护等扶持政策。
对太原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阳泉市平定县、朔州市应县、运城市临猗县等地范围内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申报纳税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9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专项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
发票协查任务通过电子税务局的“远程执法”模块送达纳税人,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即可接收协查事项、签收文书,并根据要求传输资料、在线反馈,同时将补缴税款结果录入,实现发票协查任务应对全流程非接触式执法。
简化纳税流程与步骤方面,我们将组织省市县三级税务部门积极推进“智能化提示”服务,简化办税流程,保障享受服务措施与时俱进,在电子税务局设置申报校验功能,利用技术手段确保优惠政策有效落实。
对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进入基础层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由基础层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首次挂牌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4号),经省政府同意,将《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现将云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根据《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明确的“谁受理谁服务”原则,被认定为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而获得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可通过原渠道申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在厦购(租)房及装修、购置家具家电、购车、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等。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授权,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壮大实体经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中央授权范围内顶格减征,即减按50%征收。
奖励基金从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中计提,2022-2023年两年共计提1000万元,从2022年开始分2年使用,主要用于执业机构及市注协为我省小微主体提供专业服务,助推小微主体的成长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除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的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省内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2021年度在新吴区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1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结合我市《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苏府〔2022〕4号),聚焦服务业相关领域困难行业,全力帮助各类服务业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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