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罗平九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2020年和2021年1-6月业务报告清单,2020年你签字出具审计报告582份,2021年1-6月你签字出具审计报告276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罗平九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2020年和2021年1-6月业务报告清单,2020年你签字出具审计报告589份,2021年1-6月你签字出具审计报告286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你所提供的2020年和2021年1-6月业务报告清单,注册会计师高*华和彭*芳签字出具审计报告超过100份,其中:高*华2020年签字出具审计报告589份、2021年1-6月签字出具审计报告286份,彭*芳2020年签字出具审计报告582份、2021年1-6月签字出具审计报告276份。
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云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9,819.9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8.79%,未对往来单位发函,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并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陕西**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87.34万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6.05万元,未进行分析性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应付款未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审定的应付款没有实施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以核对应付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审定财务报表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审定财务报表格式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定财务报表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的规定。
审定财务报表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审定财务报表格式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定财务报表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的规定。
风险导向审计痕迹不明显,未实施内控制度调查、穿行测试等控制了解程序;未能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整体层面的了解初步识别审计风险,并计划和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无函证控制记录,部分重要往来款项未实施函证程序。
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不全。资产评估报告描述的评估范围包括建筑类资产,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没有建筑类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等的规定。
提供给委托人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价值类型为成本价值,归档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两者不一致。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八条的规定。
《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停用后,缴费时间在2022年之前的缴费凭证打印业务,缴费人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社保业务办理”—“2022以前年度凭证打印”打印电子缴费凭证,但无法继续通过税务窗口打印《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如有打印需求,可于2022年5月1日前,在税务窗口办理。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 24 号)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我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调整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
文娱领域专项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我局高度重视,积极主动,着重破解行业生态密码,排查网红平台、头部主播涉税风险,探索建立行业治理规范,促进直播行业规范发展;分类施策,精准打击税收违法行为,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企业,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公告送达。
非营利组织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提醒预警,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税收征管,认真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
梳理了2019年以来新出台和延续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包含125条优惠政策规定),形成《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清单》,同时编写《退税减税政策操作指引》,明确每项税费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政策内容、适用条件、执行期限、政策依据,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对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 鲁医保发〔202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优惠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全力当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排头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规定,决定从2022年4月1日起,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低至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粤税函〔2022〕71号)转发给你们,市税务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和省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有关要求及《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科规〔2020〕2号)等规定,省科技厅停止通告所列严重失信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在处罚期内推荐或参与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和服务、申报国家和省科技奖励,以及给予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的资格。
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支持企业复产复工,泉州市税务局一手抓防疫,一手抓税收,聚焦疫情时期纳税人、缴费人的办税缴费服务诉求,结合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用“免、减、退、缓、降、专、延、优、柔、服”十方面28项举措助力复工复产,努力给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带来更多的获得感。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