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等服务业,加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落实力度,降低服务业税费成本,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022年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切实维护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2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省规范劳务派造形式按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病毒检测和疫情防控工作,更好地应对我省疫情变化情况,进一步减轻群众检测费用负担,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新冠病毒核酸单人单检价格的通知》(闽医保[2022]47号)转发给你们。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根据财政部以及市财政局工作部署,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电子印章,并运用财政部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生成并发放加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电子印章、全国统一标准及样式的电子证照,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便利性。
年度评价结束后(即年度评价结果生成之后),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补评。税务机关将依规按期 为您进行纳税信用评价。请您留意查询评价结果(查询渠道: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与超龄从业人员签订的用工协议,到经办机构核准超龄从业人员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为有效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22]1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积极财政政策提升效能要求,立足财政职能和当前实际,现提出以下支持措施。
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省委十一届九次和十次全会、市委七届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营造一流创新生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采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可通过电子文档、财务会计等软件系统,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及《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以影像化、数字化的形式留存备查,无需保存纸质备案单证及目录。
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参保人于2022年4月15日前已有健康账户代缴登记或一卡通委托代扣的,税务部门将在集中缴费时间内从其相关健康账户或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账户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对日常参保人员,税务部门于其参保次月4日至月底从个人委托扣款账户扣缴相应年度城乡医疗保险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第4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纾困力度,对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形式,帮助企业做好资金接续。
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鉴于疫情防控要求以及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疫情风险,请报名人员慎重选择报考地,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流动。建议报名人员按工作地、居住地就近或就地报名参加考试。同时,报名人员参加考试,应当遵守并配合落实考区所在地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和考试要求。
为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鹰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步伐,推动全市实体经济做大做强,有效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培育成长、壮大规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市场主体提能升级激发活力提出以下意见。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13元(含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即在原每人每月98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7:1:2比列分担。
将我市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2%。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切换工作计划,对未直连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票据库存情况进行梳理,合理安排竖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赋码量和竖版医疗收费换开纸质票据发放量,确保各医疗机构在切换前可以正常使用竖版医疗收费票据。
经国家、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民政、财政、司法等行政机关登记或者批准设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在各市(沈阳市除外)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